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对外资企业扩大投资实行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停止执行] 津政发[1998]73号 1998-08-28 税屋提示——依据津财预[2007]12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法规中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对外资企业扩大投资实行优惠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外资企业扩大投资实行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外资企业扩大在我市的投资,促进利用外资规模的稳定增长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6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外资企业用本企业实现利润扩大投资,且剩余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不论对外方投资者还是中方投资者,均退还其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对于技术先进型企业和出口型企业,退还其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全部税款。 二、对剩余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生产性企业扩大投资,不论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对其增资取得的收益,视同新建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增资部分能够单独核算盈亏的,自获利年度起,新增利润实行所得税“免二减三”;对于增资部分不能单独核算的,以增资前一年实现利润为基数,对增长利润,按增资额占全部投资的比例,实行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 三、对收购我市中小型企业的外商,可采取同等条件优先的原则,享受我市规定的抵扣企业净资产价值的优惠政策,以降低外商的收购成本。被收购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不论是生产性企业,还是非生产性企业,均从获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 四、鼓励外商在我市设立投资公司和咨询公司。对于外商在我市设立的投资公司和咨询公司,可比照外资银行,享受所得税“一免二减”的优惠政策。 五、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方式,由市级和区县级财政部门按财政体制规定的收入预算级次,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 六、以上优惠政策自1998年起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1998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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