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国税发[2006]51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5-09
摘要: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办法

武国税发[2006]5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企业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纳税评估实施部门与职责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税务所及其税收管理员(含驻厂组和驻厂员,下同)负责实施,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可由区局所得税管理科(税政管理科,下同)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市局所得税管理处负责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税负监控、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重点指标预警值、制定具体评估方法,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2、区局所得税管理科负责本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与计划安排;负责重点评估对象的确定;负责重点行业(企业)税负监控以及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测算指标预警值;负责参与重点行业(企业)的纳税评估与税务约谈;负责组织对税务所的评估结果进行一定比例的复查,负责区局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通报与总结工作。

  3、税务所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本所(组,下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负责评估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负责本所全行业(企业)的税源管理和税负监控;负责评估指标体系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录入和测算指标预警值;负责审批和组织税务约谈;负责实地调查核实;负责评估中稽查案件的移送。

  (二)计征科负责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包括申报表及其附表等)和企业财务信息(包括会计报表等)的采集录入工作。稽查部门负责对税务所移交的评估案件及时检查定期反馈。

  (三)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 纳税评估内容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内容包括:

  1、对企业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信息的评估。

  2、对企业取消审批的事项进行后续管理的评估。

  3、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异常情况的评估。

  4、所得税管理部门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和项目评估。

  第五条 纳税评估的信息来源

  (一)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包括:

  1、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CTAIS)和国家税务总局综合数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一户式查询系统”)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等;

  2、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3、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4、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5、企业对外公布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6、取消审批事项后续管理的相关备案资料、纳税人特定项目税前扣除审批资料等。

  (二)采取各种方式(如上门、电子等)办理申报的企业,每期申报表的主表和附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必须及时全部录入CTAIS中,便于评估工作的开展。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的录入工作由计征科负责。

  第六条 纳税评估期限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期限原则上按年度进行,一年评估一次。

  1、对上市股份公司、重点税源大户、亏损大户,除必须进行的年度评估外,可由所得税管理科确定是否在年度内进行半年评估。

  (1)重点税源大户的标准是:上一年度申报应纳税额或税务机关稽查(或评估)核定应纳税额大于100万元的企业。

  (2)亏损大户的标准是:上一年度申报亏损或税务机关稽查(或评估)核定亏损大于100万元的企业。

  2、其他企业只进行年度纳税评估。

  (二)评估工作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进行,至当年12月底结束,评估的属期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七条 纳税评估方法

  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

  1、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2、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3、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4、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5、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异常变化;

  6、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7、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第八条 纳税评估指标

  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分三类:第一类是申报评估指标类;第二类是税负评估指标类;第三类是财务分析评估指标类。评估指标可以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出现异常,应对可能影响异常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各类资产的相关指标进行审核分析:当一类指标出现异常,要运用二类指标中相关指标进行审核分析;当二类指标也出现异常,要运用三类指标中影响的相关项目和指标进行深入审核分析,进一步分析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纳税评估指标以及指标的功能、计算公式、标准值与预警值及其分析使用方法参照附件《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一》(申报评估指标类)、《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二》(税负评估指标类)、《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三》(财务评估指标类),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

  (二)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标准值进行配比分析。评估指标标准值是市局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各区局利用标准值时,应综合考虑本辖区行业(企业)的规模、类型、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考虑本辖区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标准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

  (三)纳税评估指标的标准值和预警值也可由区局所得税管理科根据实际情况在每年5月底以前自行确定并报市局备案。

  第九条 纳税评估流程

  纳税评估流程包括评估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与举证、实地调查、评估结果处理、管理建议和评估抽查等七个步骤。

  第十条 纳税评估对象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对象是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和监管的所有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以及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企业。

  下列企业可不列入当年的纳税评估对象:

  1、当年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企业;

  2、当年汇总合并纳税且不实行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

  3、已列入当年稽查(检查)计划的企业。

  (二)税务所应将纳入当年评估对象的企业名单,于5月15日以前报所得税管理科备案。

  第十一条 评估分析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分析包括申报评估分析和重点评估分析二类。

  (一)申报评估分析(适用所有评估对象)

  1、申报评估分析是指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准确性进行一般性审核的过程。这一阶段要在确保申报表逻辑关系准确性的基础上,注重收集整理纳税人各方面申报信息,并为形成基础数据提供素材。税务所应参照附件《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一》(申报评估指标类),对所有评估对象的申报资料逐一进行申报审核评估,并注重审核以下几个内容:

  (1)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申报数字与纳税数字是否一致。

  (2)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上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税率及各项数据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3)纳税申报附属资料,如审批项目是否报批,后续管理资料是否备案等,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4)纳税申报数与会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对所有评估对象《年度申报表》的审核评估结果必须由税收管理员在申报评估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录入CTAIS“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模块中。对需要纳税人补缴税款或进行纳税调整的,在税收管理员制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调整明细表》后,由税务所对纳税人下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调整通知书》。

  (二)重点评估分析(适用部分评估对象)

  重点评估分析是指利用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评价企业所得税各项涉税信息合理性的过程。这一阶段要求结合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涉税资料和企业经营管理情况,重点运用附件《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二、三》(税负、财务评估指标类),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价,从中发现疑点问题。

  1、重点评估对象。

  企业所得税重点评估对象如下:

  (1)上市股份公司;

  (2)重点税源大户与亏损大户(标准同前);

  (3)评估期前三年连续申报亏损的企业;

  (4)当年减免税企业,当年税前扣除财产损失超过10万元的企业;

  (5)当年改组改制的企业;

  (6)所得税管理科认为有疑点而确定的其他重点评估对象。

  2、重点评估对象由税务所、所得税管理科确定。

  所得税管理科可在CTAIS中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在“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中根据申报信息、税负率与利润率等信息确定当年重点纳税评估行业(企业)和项目。

  3、所得税管理科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重点对象应于5月底以前书面通知给从事具体评估工作的税务所。

  部分重点对象的评估应有所得税管理科参与,原则上应是上市股份公司、重点税源大户和改组改制企业。

  4、审核方法。要充分利用市局确定的分析指标及其标准值对评估内容进行趋势、比率和比较分析,寻找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为约谈和实地调查核实提供线索,以确立约谈和实地调查核实的项目。

  (三)评估分析的工作要求

  1、在评估分析过程中,评估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一户式”系统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2、评估人员在对评估对象评估分析后,应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1)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

  (2)发现评估对象有明显违反后续管理要求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3)明显存在不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及减免税条件事项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4)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小于评估分析判断的应纳税额,其差异额占评估确定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税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直接转入实地调查核实环节;

  (5)其他情形的,应转入约谈举证环节处理。

  第十二条 约谈说明与举证

  (一)约谈说明与举证是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和举证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和举证的过程。

  (二)约谈说明与举证采取当面方式进行。采用当面说明形式的,原则上要有二名税务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税务约谈记录》;对通过当面说明等形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三)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税务约谈要经税务所所长(驻厂组组长,下同)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为保证约谈说明和举证的效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通知时,可将要求说明和举证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

  (四)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务所所长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五)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在主管税务机关约谈时间到期前2日向所属税务所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但延期不能超过2个月。

  重新约定的说明和举证时间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六)为减少约谈工作量,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通知时,如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补报代替约谈说明和举证的,应在约定的约谈日到期的前2日提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反馈自查补税资料(包括自查补税报告、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七)在完成与纳税人的约谈说明和举证后,评估人员应就疑点问题的评估结果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及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八)在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应立即转入实地调查核实环节:

  1、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2、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3、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4、所得税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实地调查核实

  实地调查核实是指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对重点评估分析阶段发现的疑点问题等实施现场审核的过程。实地调查核实应在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工作结束以后实施。

  (一)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税务所所长批准,由二名税收管理员一起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二)评估人员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认真记录。实地调查核实完成后,评估人员应将核查情况及处理建议书面记载,与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三)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直接将该纳税人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处理

  评估结果处理是指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约谈说明与举证、实地调查核实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做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一)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实地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1、经约谈举证或实地调查核实后,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处理意见书》,并注明“暂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归档”的建议。

  2、税务机关发出约谈通知后,凡纳税人已按期进行约谈说明与举证,而且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同意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处理意见书》,并注明“纳税人已说明清楚”的意见和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评估应补缴的税额。

  3、税务机关发出约谈通知后,凡纳税人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和举证,并已按期自查补税,而且自查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一致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处理意见书》,并注明“纳税人自查后已补税”的意见和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实际补缴的税额。

  4、税务机关实地调查核实后,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调查的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同意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处理意见书》,并注明“已实地调查核实清楚”的意见和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评估应补缴的税额。

  (二)按照《征管法》的判定标准,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处理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

  1、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

  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调查核实,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调查核实的;

  3、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的,以及自查补税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4、提供虚假资料,造成税务机关对减免税、特定项目税前扣除审批过错的;

  5、当年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年度纳税评估或稽查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三)对于需要移送稽查部门处理的税收违法和违规行为,税务所应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各类评估资料的移送工作,于制作《纳税评估处理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至稽查部门,同时将移送情况向所得税管理科备案。

  (四)对税务所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案件,稽查部门应在三个月内检查完结,并在完结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向税务所和所得税管理科反馈。

  (五)通过纳税评估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如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由税收管理员在CTAIS中录入评估结果和数据,并在计征部门开具税票。

  如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经过立案查处的,按稽查程序录入评估查处结果和数据并开具税票。

  第十五条 管理建议

  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征管薄弱环节,评估人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填写《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后提交税务所。同时,应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第十六条 评估工作管理

  (一)区局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二)所得税管理科应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复查制度,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税务所之间相互开展对已评估企业的交叉复查,全年复查面不得低于各所全年应评估户的5%,具体复查企业名单由所得税管理科随机确定。

  (三)所得税管理科必须配备专人从事纳税评估工作,并建立与税务所、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保证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四)税务所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不断提高评估工作水平;要经常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要作好评估资料整理工作,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并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

  (五)所得税管理科和税务所应在年度终了后对本区(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内容包括本区(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管理的措施与建议等。所得税管理科的分析总结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报送市局所得税管理处。

  (六)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评估能力和责任意识。从事纳税评估的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国税机关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评估对象存在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应按法定程序给予处罚。

  (八)纳税评估工作所涉及的文书,由市局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一》(申报评估指标类)(略)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二》(税负评估指标类)(略)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三》(财务评估指标类)(略)

  附件二: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文书(略)

  1、武汉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调整通知书(略)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调整明细表(略)

  3、武汉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务约谈通知书》(略)

  4、企业所得税《税务约谈(实地调查)记录》(略)

  5、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处理意见书(略)

  6、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移送稽查传递单》(略)

  7、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移送稽查反馈单》(略)

  8、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略)

  9、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报告》(略)

  10、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情况汇总表(略)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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