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309号 1998-7-1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转发给你们。对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运费抵扣凭证,应按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47号)的规定从严审核,凡不符合抵扣条件的一律不得抵扣。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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