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临夏州税务局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县)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关于深入推进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临夏州税务局 2020年8月28日 关于深入推进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工作方案 为确保《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行“不来即享”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全面落实落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有关工作的通知》(甘税发[2019]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临夏州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有关工作的通知》(临州税函[2019]107号)精神,结合临夏税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成立专项工作小组 推进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是省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行“不来即享”政策兑现机制工作要求的实际行动和有益实践,是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的重要抓手,是全州税务系统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优化我州税收营商环境必将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各县(市、区)税务局要切实抓好省局关于深化税收优惠“不来即享”的工作部署,将推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改革协同推进,最大程度地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效应,拆除“隐形门槛”,使人民群众获得更多实打实的改革红利。州局决定成立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专项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法制科科长和纳税服务科科长担任,其他相关科室为成员单位。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州局法制科,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协同推进、督办落实和跟踪反馈。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取消税收优惠事项办税资料。全州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公告》确定的“不来即享”税收优惠事项时,辅导纳税人正确填报享受减免税政策依据等信息,不再查验或者要求纳税人报送其他附列资料,并通过办税、宣传、辅导和培训等方式告知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公告》规定,自行归集和保存原办理优惠事项所需附列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二)树立全局观念。各县(市、区)税务局要树立全局观念,各业务部门要协同配合做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工作,在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优化升级完成之前或发生技术故障时,仍应按现行处理模式,安排人员继续做好纳税人减免税信息备案登记补充完善和人工操作,确保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事项无停滞无障碍。 (三)加强和完善办税服务有关工作。各县(市、区)税务局要认真学习省局《公告》,熟悉掌握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办理流程。加强办税辅导,引导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税,做好操作应用辅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制作操作指引和视频。全面取消税收优惠事项办税资料报送后,办税服务厅要严格执行实名办税制度,按照《公告》及附件《目录》及相关文件规定,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按规定期限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各县(市、区)税务局要用好税务网站、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渠道,增强的扩大税收优惠“不来即享”知晓度和影响力。 (四)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各县(市、区)税务局全面推进税收优惠“不来即享”,要紧紧依靠大数据分析、风险应对管理、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增值税税控系统、“双随即、一公开”和税收日常检查管理等手段,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管理。要紧盯推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以后的税收数据总体变化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高度关注免税项目发票开具规模、申报减免税额规模变化,做好税收数据分析、捕捉和发现税收风险点,及时推送风险核查任务。对发现不符合享受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要依据《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追缴税款,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和基准制度依法依规处理,确保“放的开”“管的好”“服的优”。 三、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办理流程 (一)“不来即享”税收优惠申报办理流程 第一步,纳税人办税人员或委托经办人(以下简称“经办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实名注册认证。 第二步,在申报期限内,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按税种分别选择纳税申报表点击进入。 第三步,完整填写所属期限纳税申报表,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填入“减免税额”等对应栏次,生成应纳税额。 第四步,提交申报,系统自动校验反馈申报受理结果。 第五步,纳税人按电子税务局告知事项,自行归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留存申报办理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期限的,应自申报之日起保存不少于10年。 (二)“不来即享”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 第一步,经办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实名注册认证。 第二步,通过“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模块进入。 第三步,选择减免税种、减免政策依据、减免项目、减免税期限等信息,阅读并同意遵守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推送的留存备查事项告知说明。 第四步,由经办人代表纳税人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并签字确认。 第五步,提交备案登记信息,税务机关后台进行逻辑校验,写入核心征管系统,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手机短信反馈信息备案登记结果。 第六步,在相关业务发生时,按期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准确计算填写减免税额和应纳税额,自行享受优惠。 第七步,纳税人按电子税务局告知事项,自行归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留存备案办理优惠事项的相关资料的期限,应自提交备案登记表之日起保存不少于10年;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留存申报办理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不来即享”税收优惠核准办理流程 第一步,经办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实名注册认证。 第二步,通过“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核准”模块进入。 第三步,选择减免税种、减免政策依据、减免项目、减免税期限等信息,阅读并同意遵守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推送的留存备查事项告知说明。 第四步,经办人代表纳税人做出对登记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并予以签字确认。 第五步,提交申请,税务机关后台进行逻辑校验,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短信反馈申请是否受理。 第六步,纳税人按照电子税务局告知事项,自行归集留存相关材料。 第七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上门时提交留存相关材料,并由税务人员带回税务机关归档。 第八步,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减免税决定,录入电子税务局或核心征管系统,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手机短信反馈结果。 第九步,纳税人根据减免税决定,填写相关申报表,享受税收减免税额。 作出减免税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征管档案期限规定,完整保存优惠事项有关资料。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纳税人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自行判断经营项目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填报并上传享受优惠的税种、政策依据和优惠期限等信息,在申报纳税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不再报送(提交)其他办税资料。同时,按照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告知的内容和期限,归集和留存能够证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后续监管中调取和查验。 (二)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时不能全面完整提交相关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资料与实际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办税服务厅在受理税收优惠事项时,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附列资料,不再核对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在纳税人实名办税和真实承诺的基础上,按照纳税人填报享受的优惠政策依据、税种和期限,补充和完善减免税登记信息,受理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登记和申请。 (四)各县(市、区)税务局要高度重视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人负责,要不折不扣执行好全面取消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事项报送资料工作要求。各部门做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推行过程中的意见收集和整理,持续推进全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州局(法制科)。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