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发[2006]154号 2006-9-30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国、地税机关核定福利企业年度减税限额的相互确认 福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审核认定意见,即《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见附件)抄送同级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福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将审核认定意见(《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同上。)抄送同级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二、关于老企业如何享受政策的问题 对现有适用原福利企业税收政策的福利企业,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一律执行新的政策规定。2006年12月31日以后,对经审核认定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老企业,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特此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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