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继续使用农村电费统一发票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发[2003]40号 2003-04-10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经国家计委批准,湖北省电力公司自2002年12月10日起在湖北省电网范围内所辖直供直管县,执行省电网统一销售电价,农村用电不再执行过渡期电价(价区电价)。但是考虑到农村用电量仍以居民用电为主,为了降低供电成本,应省电力公司要求,省局同意对农村原台区以下的用电户仍继续使用鄂国税函[2001]501号规定的农村电费统一发票,此票的编号、印制、发放、结算按原规定执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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