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1999]33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发票等凭证遗失声明作废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7-26
摘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遗失者已按本办法第二点规定办理,并出具登载其遗失声明作废的上述报纸的,可接受其申请补发(领购、领用)遗失的地方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发票,或者代扣收税款凭证,或者税收完税证。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发票等凭证遗失声明作废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1999]334号       1999-07-26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第二条中“为便于加强管理……《信息时报》“地税之窗”专栏”以及第四条第(二)项废止。


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市局研究制定出《广州市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发票等凭证遗失声明作废暂行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广州市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发票等凭证遗失声明作废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部分废止]纳税人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发票,扣缴义务人遗失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代征单位(个人)遗失税收完税证,应于三天内(遗失发票的应于当天)按规定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为便于加强管理和方便遗失者办理遗失声明作废手续,特规定:广州市区内的遗失者声明,一律登载在《信息时报》的“地税之窗”专栏,广州市属县级市的遗失者声明,登载在当地县级市报或上述《信息时报》“地税之窗”专栏。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遗失者已按本办法第二点规定办理,并出具登载其遗失声明作废的上述报纸的,可接受其申请补发(领购、领用)遗失的地方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发票,或者代扣收税款凭证,或者税收完税证。

  四、遗失者办理上述有关证、票的登报声明作废程序:

  (一)遗失者应按第二点规定及时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填写(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样式附后)。遗失者可将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验核审批同意并盖章的《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直接送到上述有关报社办理登报声明作废手续;亦可送交所在区域的属地税务代理机构,委托其到上述有关报社办理登报声明作废事宜。

  (二)[条款废止]信息时报社对上述登报的收费标准:登载的篇幅不超过100字的,收费300元;登载的篇幅101字至200字的,收费600元;登载的篇幅201字至300字的,收费900元(如此类推)。该报社的收费标准符合物价部门规定并与上述代理机构的收费相同;报社收费后开具广告业发票,代理机构收费后开具服务业发票。

  五、代理机构代理遗失者到有关报社办理上述遗失证、票登报声明作废手续,与报社的衔接和结算等具体手续,由代理机构与报社商定。

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发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完税证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

  注:(1)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刊出内容填写要求:遗失该证的单位全称,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一个,字轨号码为地税×××××××××××××××号。

  (2)遗失地税监制的发票刊出内容,要求按下列格式填写遗失发票单位全称,遗失(被盗)广东省广州市×××发票(×位×联)×份,字轨号码为××××-×××××××至×××××××,已(未)填用,已(未)盖财务专用章。

  (3)遗失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刊出内容,要求按下列列格式填写:遗失(被盗)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位×联)×份,字轨号码为穗税代字×××××××号至×××××××号,已(未)填用,已(未)盖财务专用章。

  (4)遗失税收完税证刊出内容,要求按下列格式填写:遗失税收完税证单位全称,遗失(被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

  (×位×联)×份,字轨号码为(××)粤地完××××××××号至××××××××号,已(未)填用,已(未)盖财务专用章。

  (5)本空白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刊出申请人,可自己直接到有关报社办理登报声明作废手续,亦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到有关报社办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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