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发[2021]18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审计厅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06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5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审计专业人才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审计厅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辽人社发[2021]18号          2021-12-6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党建工作部,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省属相关企业,中直驻辽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5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审计专业人才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审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的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机制,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审计专业人员,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发展。紧贴我省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以产业结构调整为牵引,服务发展、贴近实际、以用为本、激励创新,围绕审计事业发展和审计人才队伍建设需求,积极营造有利于审计人才成长和职业发展的评价制度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审计人才活力,让在一线踏踏实实做出突出贡献的审计专业人员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二)坚持科学评价。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本着“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按照职业分类基础,对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等不同领域审计工作进行分类评价,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大数据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新兴审计领域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考察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鼓励人才多出原创性高水平成果。

  (三)坚持以用为本。促进评价结果与审计专业人员的培养和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做到人岗相适、人尽其才,不断壮大优化审计专业人才队伍。

  三、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的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评价体系

  1.明确职称层级设置。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审计师、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

  2.审计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引导审计专业人员坚持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学术不端等行为实行“零容忍”。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述职、日常考核、民意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综合考察审计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行为,撤销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实行分级分类评价。科学确定评价内容,满足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审计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建立健全专业能力标准评价体系。初级、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实际业绩水平和业务指导作用。对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人员,包括从事内部稽核和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的审计人员,突出评价其职业判断能力和工作成果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从事国家审计人员,将通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作为专业能力评价的参考。

  3.突出对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的评价。注重考察审计专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引导审计专业人员增强政治能力、专业胜任能力、宏观政策研究能力和审计信息化能力。实行审计业务和理论成果代表作制度,将审计专业人员的代表性业务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主要内容,审计报告、审计方案等业务资料,审计工作制度、专利证书等工作成果均可以作为业务成果代表作;审计理论文章、调研报告、科研课题、著作教材、审计案例等均可以作为理论研究成果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提升其在业务成果和研究成果评价标准中的地位和权重。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助理审计师、审计师采取以考代评方式,须分别通过全国初、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评相结合方式,须通过全国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参加评审;正高级审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2.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建立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审专家审核、备案、退出机制,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单位推荐、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积极吸纳经济、法律、计算机、工程等领域学术和实务专家参加职称评审委员会。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并列入“黑名单”。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定职称评审客观公正。

  3.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向优秀审计专业人员倾斜,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审计高端人才,以及在创新审计技术和方式方法、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审计专业人员,可以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审计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任职年限、理论成果等要求。

  (四)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

  1.促进职称制度与审计专业人员培养相结合。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审计专业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推动职称制度与审计高端人才培养、审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推进审计职称与经济、会计、统计等相近职称的衔接,允许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申报,减少重复评价。

  2.促进职称制度与审计专业人员使用相结合。用人单位应当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审计专业人员,实现评价结果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相适。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进行推荐或评审。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审计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同时要健全考核制度,强化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能上能下。

  3.加强审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是实现审计专业人员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用人单位要保障审计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创新和丰富审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和内容,促进审计专业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

  (五)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和服务

  1.加强职称评审监管,注重体现审计公信力。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公示制度和回避制度。评审结果按照评审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于未认真落实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的评审机构,情节严重或导致不良影响的,或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响较大的,视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评审工作、收回评审权,并依法追究责任。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评审工作资格或专家资格,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优化评审服务。加强审计职称评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职称申报、公示、证书查询验证等一站式服务。实行个人和单位诚信双承诺制度,建立和完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进一步减少纸质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优化审核、评审程序,减轻审计专业技术人才评审负担。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地及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在政策制定、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好统筹协调,确保我省改革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应审计部门,具体负责职称制度改革的标准完善、措施细化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协同发力、形成合力,以过硬的业务本领狠抓落实,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各地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意见,落实好各项改革举措,合理设置政策的过渡期,原我省评定的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继续有效。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积极完善工作预案,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研判、妥善解决,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同时也要认真总结经验,为提升改革效果和质量打下良好基础。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工作,充分调动审计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引导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审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和鼓励创新的人才成长环境。

  附件:辽宁省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docx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审计厅

2021年12月6日

  附件

辽宁省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快推进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评价职业道德、业绩贡献、创新能力,将社会和业内认可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以及在我省工作1年以上的自由职业(审计)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第六条 恪守审计准则和审计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较强的敬业精神。能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七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在任职期内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审计专业人员申报高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申报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还需满足相应条件。

  第三章 高级审计师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 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

  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4.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以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

  第十条 工作能力要求。

  1. 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

  2. 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专业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

  3. 具备较强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咨询,有效推动提高某一个单位、部门的审计监督和风险管理水平或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4.具备较强的审计科研能力,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有独到见解和理论创新,取得一定的审计相关理论或技术研究成果,对审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十一条 工作经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担任中型以上审计项目主审5次以上。

  2. 主持全国性行业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 省级以上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主审2次以上,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主审3次以上。

  4. 主持国家级审计科研课题、政研课题、调研课题1项以上,或省级审计部门、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地市级政府下达的相关课题2项以上,在参与人员中排名前三位。

  5. 在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审计业务累计满7年以上,并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执业4年以上。

  第十二条 业务成果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被评为省部级优秀审计项目1个以上,或地市级优秀审计项目3个以上。

  2. 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中,所提出的建议、意见有2项以上被国家级部门或省级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政府其他部门、地市级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由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

  3. 承担专案审计,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 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正式推广采用。

  5. 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地市级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理论成果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

  2.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刊、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刊、期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独立完成的论文或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刊、期刊发表3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或调查报告。

  第四章 正高级审计师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

  第十五条 工作能力要求。

  1. 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和技巧,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审计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职业判断能力。能够指导某一个行业、区域、单位或部门的审计工作,组织、管理、主持完成大规模审计项目,推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达到良好水平。

  2. 创新能力突出,能提出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审计理论建议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审计工作实践,有效发挥审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3. 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审计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在审计专业人员团队中能发挥领军作用,能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指导审计专业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六条 工作经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5个以上大型审计项目(含专项审计调查)。

  2. 担任5个以上大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

  3. 主持或执笔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审计业务、审计管理方面的规范、规定、办法5个以上。

  4. 在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审计业务累计满10年以上,并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执业5年以上。

  第十七条 业务成果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或组织实施的大型审计项目,被评为省部级优秀审计项目2个以上,或地市级优秀审计项目4个以上。

  2. 主持或组织实施的大型审计项目,所提审计意见建议被国务院采用1项以上,或被审计署、国务院其他部门、省政府采用2项以上,或被省级审计机关、省政府其他部门、地市级政府采用3项以上。

  3. 因审计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二等功以上奖励。

  4. 审计或审计调查中发现并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案件线索3次以上,且其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5. 创新的审计方法或先进经验被审计署采用并推广1项以上,或被省级审计机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用并推广2项以上,或被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用并推广3项以上。

  6. 审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经验做法对审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在国家级行业审计会议上做经验介绍1次以上,在省级行业审计会议上做经验介绍2次以上。

  第十八条 理论成果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NSSD)、《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CS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收录期刊上发表审计相关专业论文4篇以上。在SCI、S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审计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论文至少1篇为单独作者,如有合著,至少为第二作者。

  2. 公开出版具有统一书号(ISBN)审计相关专业著作、译作。本人独立撰写6万字以上,或者独立翻译10万字以上。如为合著,至少为第三作者。

  3. 承担审计相关的省部级立项的审计或相关专业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地市级立项的审计或相关专业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2项以上。在参与人员中应排名前三位或作为主要执笔人。

  4. 开发审计模型或创新审计技术方法1项以上,被省部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推广。在参与人员中排名前三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在全国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高级审计师评审。

  第二十条 本评价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一条 本评价标准所涉及的奖励、项目、论著、专利等业绩成果,均为取得现职称后获得的,同一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标准中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

  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地市级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级以上建设项目审计;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他经济单位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本评价标准所称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均以国家相关部门划分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评价标准所称 “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二十五条 本评价标准所称“省部级”和“地市级”是指:作出奖励决定的部门级别,“省部级”是指省级政府部门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地市级”是指市级政府部门或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含县级市)。

  第二十六条 中直驻辽单位人员参加职称评审,须出具委托评审函。

  第二十七条 本评价标准未提及的相关职称政策问题,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评价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原《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辽人〔2005〕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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