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住建房[2022]11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5-23
摘要: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前,应代业主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在向购房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出具由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省财政厅统一监制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回已代交的维修资金。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苏住建房〔2022〕11号          2022-5-23

各市、区住建局(委)、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领域“防风险,守底线”和“保民生,保稳定,保交楼”目标要求,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应由购房人缴纳的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权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二、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前,应代业主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在向购房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出具由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省财政厅统一监制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回已代交的维修资金。

  三、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确需要代办的,可委托开发企业或第三方办理,其契税应由购房人申报缴纳。开发企业应在交房时引导购房人自行办理缴纳契税。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2022年5月23日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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