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查漏征漏管户和发票检查处罚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296号 1998-7-7 税屋提示——依据深国税发[2006]16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需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很好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67号)和我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和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深国税发[1998]270号)精神,在这次清查漏征漏管户和发票检查过程中贯彻执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特将行政处罚的标准规范如下: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违法按个体户20元/日、企业单位30元/日的标准处罚。每次处罚的最低限额个体户为200元,企业单位为500元;最高限额均为10000元。 二、纳税申报 逾期纳税申报按个体户为200元/月、企业单位为500元/月的标准处罚(不足一月的,按月计算),每次处罚的最高限额为10000元。 三、偷逃骗税 发生偷逃骗税行为的,处以偷逃骗税税款0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发票管理(见下表) 附件:发票违章行为及其处罚一览表(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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