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函[1999]10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自有房产(土地)变更登记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2-21
摘要:凡已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发生新增加房地产、原有房地产原值及用途的改变、房地产的注销等情况时,均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的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房产(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填写《自有房产(土地)变更登记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自有房产(土地)变更登记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函[1999]108号        1999-12-21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覆盖式管理工作,市局在征求基层局意见的基础上,设计出《自有房产(土地)变更登记表》(见附件),现将该表填报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已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发生新增加房地产、原有房地产原值及用途的改变、房地产的注销等情况时,均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的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房产(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填写《自有房产(土地)变更登记表》。

  二、对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办理房产(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自有房产(土地)变更登记表》(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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