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自有房产(土地)变更登记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函[1999]108号 1999-12-21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覆盖式管理工作,市局在征求基层局意见的基础上,设计出《自有房产(土地)变更登记表》(见附件),现将该表填报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已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发生新增加房地产、原有房地产原值及用途的改变、房地产的注销等情况时,均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的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房产(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填写《自有房产(土地)变更登记表》。 二、对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办理房产(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自有房产(土地)变更登记表》(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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