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地税发[2008]148号 2008-12-26 税屋提示——依据常地税规[2011]3号 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现决定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见附表)。对个别盈利水平较同行业偏高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可据实核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二、各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和调整工作,并以《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调整)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据以执行。 三、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和统一全市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常地税发[2005]90号)停止执行。 附表: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览表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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