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地税发[2008]148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26
摘要:全市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见附表)。对个别盈利水平较同行业偏高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可据实核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地税发[2008]148号        2008-12-26

  税屋提示——依据常地税规[2011]3号 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现决定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见附表)。对个别盈利水平较同行业偏高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可据实核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二、各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和调整工作,并以《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调整)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据以执行。

  三、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和统一全市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常地税发[2005]90号)停止执行。

  附表: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览表

项目行业

范围

计税依据

个所税征收率

工业

含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

营业收入

1.5%

商业

批发、零售

营业收入

 

1.5%

 

交通运输业

货运

营业收入

2.5%

客运、搬运、装卸及其他运输

营业收入

1%

文化体育业

乒乓球、羽毛球、游泳、滑冰、健身房、棋牌室等及未列举的文化体育业

营业收入

1.5%

娱乐业

歌厅、舞厅、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台球、保龄球以及未列举的娱乐业

营业收入

2.5%

服务业

代理、饭店、旅馆、广告、美容美发、租赁等及未列举的服务业

营业收入

2.5%

建筑安装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其他工程作业

营业收入

2.5%

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营业收入

1.5%

销售不动产

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营业收入

1.5%

其它

上述未列举的行业

营业收入

2.5%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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