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1]332号 2001-9-3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原有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饲料生产企业,其增值税征免审批程序及具体办理免税手续,继续按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9]30号)执行。 二、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度5月底前向国家税务局上报各地原有饲料生产企业免税审批批准,对过期上报的,省国税局一律不再审批。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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