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武国税函[2006]204号 2007-1-1 税屋提示——依据武国税函[2008]227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一)我局征管范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下列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应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2、房地产开发企业; 3、中介代理业中的法律、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等咨询业; 4、自开票的货物运输企业;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7、当年新办的企业。 二、征收方式的鉴定及核定征收的审批程序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和应税所得率及应纳所得税额的核定工作由区局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当年1月底前鉴定完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每年12月底前纳税人应向税务所提出申请,领取《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鉴定表)并如实填列后,报送税务所。 (三)税务所依据企业申请应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及成本(费用)核算、账簿设置及凭证保管、财务人员状况、履行纳税义务及发票使用(核实开票金额)等情况进行调查初审,根据调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及核定标准提出具体初审意见后,将鉴定表及有关调查报告报送所得税管理科(税政科)复核。 (四)所得税管理科(税政科)接到税务所报送的鉴定表及有关资料后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类逐户进行复审,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局领导审批。 (五)经区局领导审批后,所得税管理科(税政科)将鉴定表返还税务所,由税务所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件2、附件3),作为当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及核定征收标准的依据。 三、核定征收方式的确认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一)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应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1.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鉴定表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核定征收的具体方法 (一)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2、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3、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一律按33%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定额征收 根据测算,定额征收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定税额。主营项目难以确定的,从高确定其定税额。 远城区可在上述定额征收标准基础上下浮20%。 (三)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1、实行改组改制的;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3、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五、征收管理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1、实行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 2、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 3、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或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使用填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统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以下简称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连同有关纳税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分解到月,由纳税人根据各月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制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期间自行计算的亏损,不得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期间发生的亏损,不得用核定征收期间计算的所得弥补。 (四)对于实行核定征收货物运输企业在地税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的所得税,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稽查力度,并将汇缴检查与日常检查结合起来。对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核定征收有关要求 (一)对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应在全面调查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确保核定征收工作依据充分,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要严格遵照本意见规定的征管要求和标准征收,严禁擅自调整申报期和降低征收标准。核定征收日常管理工作中,切不可疏于管理、一核了之,应通过核定征收促进企业会计核算,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创造条件。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结束后,各区局应认真总结,并在每年2月底前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汇总表》(见附件4)及有关情况说明上报市局。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健全工作台账及时反映核定征收情况,详细记录征收方式的鉴定、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率的核定等有关情况。年度终了各区局应将上年核定征收工作情况进行专题总结,并纳入年度汇算清缴总结一并上报市局。 (四)市局将把核定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纳入税政检查的范围,对在核定征收工作中违规操作给国家税收带来损害或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略)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适用于定率征收)》(略) 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适用于定额征收)》(略) 4、《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汇总表》(略)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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