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法[1996]35号 浙地税法[1996]42号 浙江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2-20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法[1996]35号 浙地税法[1996]42号        1996-12-20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地税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组织实施工作,由法规(法制)部门负责。由于行政处罚听证和税务案件的审查工作难度大、业务要求高,因此,各市地尚未设立法规机构的,要抓紧建立,并尽快配备和充实现有法规机构的人员,以适应工作需要。各县、市未建立法规机构前,暂由税务机关指定有关职能股(科)室负责。

  县以上税务分局(含县级)的行政处罚听证和案件审查工作由各级分局负责实施,可请上级税务机关的法规等部门参加。各级税务分局应指定固定的部门具体实施,充实人员,切实做好该项工作。

  各地对贯彻实施两个《办法(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20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