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法[1996]35号 浙地税法[1996]42号 1996-12-20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组织实施工作,由法规(法制)部门负责。由于行政处罚听证和税务案件的审查工作难度大、业务要求高,因此,各市地尚未设立法规机构的,要抓紧建立,并尽快配备和充实现有法规机构的人员,以适应工作需要。各县、市未建立法规机构前,暂由税务机关指定有关职能股(科)室负责。 县以上税务分局(含县级)的行政处罚听证和案件审查工作由各级分局负责实施,可请上级税务机关的法规等部门参加。各级税务分局应指定固定的部门具体实施,充实人员,切实做好该项工作。 各地对贯彻实施两个《办法(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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