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办发[2022]7号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1-26
摘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常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政办发〔2022〕7号                 2022-01-26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常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进一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打造我市“常有安居”名片。

  二、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我市“建设国际化智造名城,打造长三角中轴枢纽”的定位,有力支撑“532”发展战略,聚焦产城人融合发展,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推动实现职住平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十四五”期间,我市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保障的重点工作,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6万套(间)以上。

  三、保障标准

  (一)保障对象。在常州市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二)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监管,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租金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结合项目成本、区域供需、享受优惠政策等因素评估确定。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金融、税务、供电公司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参照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区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房屋资源和人口流入情况,科学编制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建设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从实际出发,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增加供给,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积极做好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租金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实现可持续运营。

  (三)引导多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国有公司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引导多主体参与。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做好监测考核。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围绕确定发展目标、落实支持政策、建立工作机制、严格监督管理、取得工作成效等方面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市政府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对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

  五、支持政策

  (一)完善发展方式

  1. 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要求作为前置条件。

  2. 鼓励集中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鼓励产业园区将各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3. 引导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相关利害关系人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下列情形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违法违章类存量房屋;改建后不满足结构、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存量房屋;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或土地、环境和建筑有污染不满足居住条件的存量房屋;近期列入征收计划的存量房屋;其它经论证禁止改建的情形。

  4. 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符合规划原则的基础上,探索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5. 充分利用存量住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未纳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公租房、闲置可转为租赁住房的拆迁安置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租赁住房(宿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经认定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二)简化审批流程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要建立联动机制,精简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审批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按照“一窗受理、网上办理、分类管理、限时办结”的工作模式进行审批。

  (三)建立项目认定机制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项目的联合审查、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及房源整理入库,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加大财政、税费、金融支持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支持。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关于落实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建房管〔2021〕1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六、监督管理

  (一)项目准入。所有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二)建设管理。相关责任部门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运营管理。鼓励产权单位选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运营和退出的全过程管理。完善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房源、测绘面积、租金价格、开业报告、租赁等信息应通过平台备案,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动产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本方案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 常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2.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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