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先征税后返还以及财政补贴拨款的会计处理[全文废止] 沪财会[1994]190号 1994-12-31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11]4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5月10日起,全文废止。
一、关于“先征后返”的会计处理 凡是实行“先征后返”办法的企业,先按各项税收规定缴纳税收并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收到返还的各种税收时(包括流转税和所得税),按不同的用途分别处理: 1、用于新建项目的,直接作为国家资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2、用于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视同国家专项拨款处理,收到返还的税收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建设项目完工后,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按规定直接用于归还长期借款的(包括“94专项”),转作资本公积,实际收到返还的各项税收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归还长期借款时,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94专项”的旅游宾馆项目在还贷期间根据沪财综[1994]43号文规定,在计算应缴房产税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科目,经批准以应交房产税用于还贷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4、返还的流转税除了用于上述国家规定的用途外,一般都应并入利润总额作增加利润处理。内资企业收到返还的增值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返税收入”科目;收到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收到返还的各种流转税全部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5、返还的所得税用于增加净利润的,以冲减所得税处理。企业按规定交纳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并在年终决算的“损益及利润分配表”下增加补充资料1、“在‘所得税’科目中实际列支的所得税额”2、“实际返还的所得税额”3、“其中:用于增加净利润的所得税额”三个项目,分别反映所得税的实际列支和返还情况,且“在‘所得税’科目中实际列支的所得税额”项目的数额减去“其中:用于增加净利润的所得税额”项目的数额后的差额等于“损益及利润分配表”中的“所得税”项目的数额。 6、对于新产品的减免税也实行“先征后返”办法,企业收到返还的增值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二、关于财政补贴拨款的会计处理 对于财政列预算支出的各种补贴拨款,除粮食收购环节的价外补贴外,企业应全部作补贴收入增加利润处理。企业向财政申报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实际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原我局所发文中,涉及“先征后返”的处理,如有与本文不一致的,均以本文为准。 以上各点,请转知所属企业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199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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