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藏财税[2022]24号 2022-12-09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人防办、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林草局,各地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稳经济若干临时性措施》(藏政发[2022]18号),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缓缴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二、《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 14 项收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三、各地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并将政策落实情况于2023年4月7前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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