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对各种门票收入减免税的通知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减免税的要求,决定清理对各种门票收入的减免税,现通知如下: 一、对博物馆、文化宫(馆、站)、体育馆(场)、展览馆、游泳馆(场)、溜冰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和各种游览胜地的各种门票收入及公园内的游艇、划船和儿童游艺场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 但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的第一道门的门票收入,在1991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体育馆(场)举办体育比赛所取得的售票收入,在1991年底以前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电影院、剧院、影剧院及其他单位放映电影的售票收入和剧院及其他文艺演出场所举办文艺演出的售票收入,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恢复征税后,个别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照顾。 本通知从1989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89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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