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贯彻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2-07
摘要:在汇总、梳理和研究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关于贯彻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贯彻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贯彻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2月3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来信请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邮编401121),请在信封上注明“贯彻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有关事项意见”。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275327829@qq.com。

  反馈意见时,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单位和个人信息仅用于汇总、整理、沟通修改意见,不对外公开。

  税屋附件:

  1.关于贯彻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贯彻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7日

  附件1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附件2,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全面规范我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在2023年5月1日前,已签订矿业权出让成交确认书但未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在《办法》规定《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内的,应重新组织出让矿业权;在《矿种目录》外的,继续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无需重新组织出让矿业权。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由税务部门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

  油气矿业权范围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成交价部分按照勘查区块(矿区范围)与区、县(自治县)重叠面积,由占比最大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负责征收;出让收益率部分按照井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税务局负责征收。

  非油气矿业权范围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具体征收机关由市税务局商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指定。

  三、我市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中央、市、区县(自治县)财政4:3:3比例分成。

  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区县(自治县)收入部分,按照油气矿业权矿区范围与区县(自治县)重叠面积占比在区县(自治县)之间进行分配;矿业权出让收益“出让收益率”区县(自治县)收入部分,由井口所在区县(自治县)享有。

  四、我市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照《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附件3)落实,详见附件1。

  五、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3号)执行。遇基准价调整,按调整后的基准价执行。

  六、以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成交价部分,应当一次性缴纳。

  七、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探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探矿权出让收益的10%,但探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转采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年度均摊缴清,但探矿权人自愿减少分期缴纳年限的除外。

  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但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年度均摊缴清,但采矿权人自愿减少分期缴纳年限的除外。

  八、2023年5月1日前已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分期缴纳批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合同约定或批复执行。

  2023年5月1日后已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本通知规定修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九、地热、矿泉水、煤层气采矿权出让年限届满,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延续比照协议出让方式,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即上一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其它已设采矿权出让年限届满,矿区范围内保有已完成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且不涉及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延续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出让收益。以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按照原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原合同没有约定出让收益率的,按重新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根据剩余资源储量和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审查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参数和公式计算的服务年限延长采矿权出让合同期限1次,不征收剩余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年限再次届满后,批准延续应对矿区范围内剩余资源储量重新评估,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十、2023年5月1日起,因误缴、误收或政策性关闭的,按本通知规定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2023年5月1日前政策性关闭矿山申请退还已缴采矿权价款,仍按《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退还永久性关闭煤矿剩余已缴采矿权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758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退还永久性关闭煤矿剩余已缴采矿权出让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554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永久性关闭煤矿申报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994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9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因政策性关闭退还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市级分成部分由矿业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矿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和财政局初核同意后联合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复核,中央分成部分还须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审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向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下达退还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资金预算文件,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办理退付手续。未通过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和财政局书面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十二、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纸质件:

  1.《退(抵)费申请表》;

  2.申请办理退库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复印件;

  3.其他用于证明退库申请理由及事实依据的佐证资料。

  因政策性关闭申请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纸质件:

  1.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申请书,加盖申请人公章;

  2.审批通过的闭坑地质报告(仅限于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情形);

  3.产生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事由的证明材料;

  4.其他用于证明退还申请理由及事实依据的佐证资料。

  十三、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因政策性关闭退还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审核应退还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金额,应按照国家发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准。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统一组织开展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评估工作。

  十四、以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因政策性关闭退还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成交价(按竞争方式出让的,成交价为以起始价为底价竞争确定的成交价格;协议方式出让的,成交价按起始价确定)、勘查或开采剩余年限与出让年限比例计算。

  计算公式:退还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合同成交价×(勘查或开采剩余年限÷出让年限)。

  出让年限=缴纳成交价时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年限。

  勘查剩余年限=政策性关闭时矿业权出让合同剩余出让年限。

  开采剩余年限=出让年限-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年限。

  十五、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不包含采矿权人申请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所产生的利息和因采矿权人未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限缴纳采矿权价款而产生的滞纳金。

  因压覆矿产资源已获得相应赔偿(或补偿)的,压覆矿产资源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不予退还。

  十六、本通知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7〕584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的通知》(渝财建〔2020〕80号)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煤层气矿业权出让收益和使用费征管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23〕74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施行前已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照财综〔2023〕10号规定执行即可。

  税屋附件下载

  1.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

  2.财综[2023]10号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

  3.《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

  附件2

关于贯彻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和依据

  (一)文件起草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为认真贯彻落实,有必要制定出台既符合我市实际,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文件起草依据

  1.《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2.《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

  二、文件起草过程

  一是在学习研讨《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文件精神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财政局起草了《关于转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初稿,并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财政部重庆监管局进行了多次研讨修改。

  二是分别书面征求了各自系统单位(含区县)意见。

  三是市财政局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共同邀请部分矿山企业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矿山企业意见。

  在汇总、梳理和研究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关于贯彻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三、文件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七个方面细化改革措施:一是实行矿业权出让收益属地征收。二是明确我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比例。三是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基准价标准。四是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一次性或分期缴纳方式。五是明确延续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六是细化矿业权出让收益退库流程、要件、计算标准等。七是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

  四、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是征求意见稿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的首付比例为10%,是《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规定的首付比例最低线。同时,不区分企业规模,所有企业均可享受“矿业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年度均摊缴清”的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调动企业投资勘查开发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增储上产。二是结合矿业权管理实际,规定了矿业权延续出让收益的缴纳办法,在维护国家资源权益的同时,兼顾矿业权人的利益,并与我市现行规定一致,保持政策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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