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桂财规〔2024〕8号 2024-12-23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13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自治区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主体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提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函(具体样式见附件1)。 (二)经自治区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及经主管登记机关批复的章程核准表,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复印件。 (三)非营利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具体样式见附件2)。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相关数据应与审计报告数据一致),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具体样式见附件3)。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自治区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申请成立当年免税资格的,需提供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及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成立当年的材料,不需要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三、材料提交时间 (一)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采取集中受理方式,每年分两批次进行,第一批次受理期间为6月1日至7月31日,第二批次受理期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经自治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可于上述规定的受理期间内向广西税务局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其中已获得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二)当年新设立并于当年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的非营利组织,可于设立当日起至当年年度终了期间内提交申请材料,不受上述受理期间限制。 四、认定流程 (一)材料报送。经自治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应按本通告第二、三条有关规定,向广西税务局政务窗口递交一式两份书面申请材料。 (二)材料初审。广西税务局政务窗口对非营利组织递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后,分送自治区财政厅(税政处)和广西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审核。 (三)材料补充。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税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发现有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情形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告知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一式两份补充材料报送至广西税务局政务窗口,由广西税务局政务窗口分送自治区财政厅(税政处)和广西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四)联合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税务局按照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要求,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进行联合审核,确定通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 (五)名单公布。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税务局于9月30日前及12月31日前,联合公布第一批和第二批申请中通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五、税收优惠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为5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有关规定,通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后续管理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通过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税务局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提请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税务局复核,复核属实的取消其免税资格: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七、其他相关事项 由市、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其免税资格分别由所在市、县(市、区)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具体认定管理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各市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在每年的1月31日前,汇总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税务局报送本市(含市本级和所辖各县(市、区))通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名单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免税资格适用期间、免税资格认定文件标题和文号、核准单位。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税 屋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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