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预征2009年税款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8]1049号 2008-1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以来,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党中央、国务院及时果断地调整宏观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也采取相应措施部署各地税务机关迅速贯彻中央决策,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但是据反映,近来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为完成财政预算,在有的企业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要求预征明年税款,加重了企业经营困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必须严格执行组织收入原则,严禁跨年度预征税款。各地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 “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规范执法的关系,坚决杜绝跨年度预征税款等收过头税行为。已经预征的必须立即纠正。 二、切实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各地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对政策落实情况要进行督促检查,务必落实到位。 三、大力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大力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千方百计方便纳税人办税。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联合开展税务登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税务检查;要大力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运用多种方式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2月2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