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布08年允许税前扣除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财政部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12号)中明确了以下三项内容,
一是《基金目录》中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08年12月31日,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征收期限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是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包括客运站场建设费、公路客运设施建设专用基金、公路货运发展建设基金、客货运输设施建设基金、客票附加费、货物附加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客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货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海南省征收的燃油附加费改为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 三是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的有关规定,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性基金管理。 四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设立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按照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此外,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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