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3]205号 2003-09-12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为解决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范围调整如下: 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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