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及启用新版收购发票的通知[条款废止] 大国税发[1996]185号 1996-09-16 税屋提示——依据大国税发[2000]10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自2000年04月06日起,本法规第五条条款废止。
现将省国税局《关于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启用新版收购发票的通知》(辽国税函[1996]16号、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认真抓好普通发票的发放、使用管理和检查工作,加大对普通发票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市局年底前将组织力量对全市使用普通发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方案另行下文),以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进一步提高发票管理水平。 二、全省统一票样的普通发票不再按国营、集体、私营、个体等经济性质划分,只按行业划分。但要严格按照票面限额印制发放。对私营、个体工商户,只供应零售二联、三联千元版;工业万元版超十万元无效。如需要限额以上的发票,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票证科长审批后方可供应。 三、自1996年10月1日起全省启用新版收购发票即:《辽宁省大连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新版收购发票、应视同专用发票保管、发放、专人负责、专柜存放。企业应按规定填开使用,不得虚开、代开收购发票,一经发现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领导者和经办人的责任。 四、工业企业收购废旧物资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按收购发票计算进项税额。 五、[条款废止]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企业收购的废金属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如发现凭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按偷税论处。 六、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在认真审核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坚决防止个体工商业户和假集体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附件: 1、《关于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启用新版收购发票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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