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2001]3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改进和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2-26
摘要:近年来,全省国税系统的税务稽查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部署和指示,在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基础管理,提高稽查质量,加大稽查力度,打击偷骗税违法活动,维护税收秩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为更好的履行稽查职责,发挥外打偷税、内堵漏洞的作用,必须突出稽查重点,合理使用力量,狠抓工作落实。

  (一)各级稽查局要以查处大要案件为重点。对重大涉税案件,各级稽查部门要组织力量,严肃查处,给违法犯罪分子以严厉打击。各地每年都要办几起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涉税案件,查处结果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增强税务稽查打击涉税犯罪的震慑力。

  (二)省、市局要取消指令性稽查查补收入任务,只下达稽查查补收入指导性指标。县区局应将收入任务全部下达到征收单位,稽查局查出的查补收入视同所查征收单位的任务。

  (三)各市稽查局要承担一定数量的直接稽查任务。目前,各市稽查局主要承担系统管理、专案检查、复查抽查任务,要继续狠抓落实,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为了加强对重点纳税人的监控,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各市稽查局要充分发挥人员精、素质高的特点,有计划地对县区重点行业、重点纳税户进行专项检查,发挥“上查下,力度大”的威力,取得更好的稽查效果。深化征管改革后,各市稽查局要认真研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措施,确保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各县、区稽查局要承担各类稽查任务。在专业化征管格局和信息化纳税评估形成之前,县(区)稽查局要对辖区所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按账核实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日常、专项和专案稽查,年稽查面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50%,按账核实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的50%。对“三类重点企业”应作为检查重点。随着征管工作的深入,逐步调整职责,实行一级稽查。

  三、健全机构,理顺关系

  稽查机构的设立和配置应与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在市、县(区)局机构改革时,明确市、县两级稽查机构,统一机构形式,合理确定稽查人员比例,逐步在全省范围内规范稽查工作体制。进一步理顺稽查局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建立信息共享、信息传递与工作配合责任制,确保征、管、查信息传递顺畅,使各部门各环节形成一个协调运转的有机整体。建立稽查各岗位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制约,形成合力。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地税、公安、银行等单位的联系,健全信息交流渠道,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严格落实制度,提高稽查质量

  提高稽查质量,必须有严格制度规范稽查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当前要下功夫抓好以下制度的落实。

  (一)严格稽查执法程序。各级稽查局要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严格按照“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要求开展工作,做到岗位职责明确,工作程序清楚,不得简化程序走“捷径”,影响办案质量。

  (二)严格稽查执法标准。对涉税违法案件,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进行处罚,不能擅自降低标准。要采取得力措施,努力提高稽查处罚率。对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是否正确规范使用稽查文书,直接影响稽查质量的高低,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培训,做到稽查干部人人会正确使用。各地要将此项工作列入目标考核,并采取措施加以促进。省局每年对全省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四)按规定使用办案补助经费。各单位对拨付的稽查办案补助经费,要严格按总局有关规定使用,保证稽查办案支出,及时兑现群众举报奖励,不准挪作他用,做到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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