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3]220号 2003-06-16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1、各单位要切实抓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务必在2003年6月20日前将税控系统覆盖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已申请使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的纳税人除外)。 2、从2003年7月1日起,全市停止向纳税人供应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手写专用发票),纳税人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手写专用发票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缴销。 3、从2003年7月1日起, 我市纳税人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手写专用发票,纳税人自行开具的手写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申请使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的纳税人在未纳入税控系统之前,暂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单份发票开具金额不超过万元),主管税务机关按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代开,税额暂不征收入库,待月终后由纳税人一并申报纳税,其他代开手续按照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办理。 4、进一步加强手写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的监控,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认真审核纳税人手写专用发票领购、使用(或税务机关代开)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一致,如发现异常情形,应由纳税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应通知稽查部门进行检查。 5、纳税人取得的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连号超过5份、手写千元版专用发票连号超过15份或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含50万)的商贸企业取得的手写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其申报抵扣后,将发票票面主要内容(如发票代码、号码、购销双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录入协查系统进行协查。 6、对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商贸企业(具体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须与销货方纳税情况比对无误后才予以抵扣,其中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通过增值税稽核系统比对,手写专用发票抵扣联通过将发票票面主要内容录入协查系统进行协查。 7、协查的其他规定按照总局《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8、在全面取消手写版专用发票之前,对利用手写版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企业,要按总局《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从重处罚,对偷骗税额处以二倍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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