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4]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1-02
摘要:市公司向各县级公司内部调拨成品油不作销售,内部调拨只开具内部调拨单,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市、县级分公司对外销售油品应当按规定作销售和计提销项税额,并开具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集中在市公司抵扣,县级分公司不抵扣进项税额。
中石油市级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销售汇总表2》);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和增值税税负,制作《中石油市级公司应交增值税及增值税税负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税负表》),每月7日前将《税负表》、《销售汇总表2》(各两份)连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于当月8日前将《税负表》和《销售汇总表2》分别存档一份,返还市公司一份。市公司将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的《税负表》及时下发至各县级分公司。

  3、各县级分公司(包括市公司本部)于每月10日前根据县级分公司当期销售额,依照《税负表》上列名的增值税税负,应纳增值税税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税负表》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4、各分公司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销售额按实际销售额填写,并计算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按销项税额减去应纳税额倒算。

  (三)年终清算。年度终了后,由各市国税局组织对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市级公司及县级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清算。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各级分公司或加油站留抵的增值税税款仍维持在当地消化。

  附件:

  1、《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汇总)表》

  2、《公司应交增值税及增值税税负表》

  3、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增值税合并缴纳成员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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