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4]3号 2004-01-02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河南分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南设立的一个全资分公司,主要负责中国石油在河南销售市场的开发与管理。自1999年成立以来,中石油河南分公司销售数量逐年递增,销售网点不断扩大,初步形成了覆盖全省大部分县市的成品油销售网络。截止目前,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共有油库7座,所属全资加油站191座,除安阳、三门峡外在全省十六个地区开展了业务。今年以来,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效益,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参照同行业的先进管理经验,逐步推行市县一体化的集中管理模式。为支持企业发展,加强增值税管理,现将中石油河南分公司所属市县级分公司(加油站)的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管理 1、目前中石油河南分公司正在逐步实现县级、市级两级核算一体化,对于已经实现一体化核算的市、县级分公司(名单见附件3),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市级集中核算、统一分配、属地纳税的增值税管理模式。对于名单以外未实现一体化核算的单位或只挂名于中石油河南分公司的挂靠单位,不适用此种增值税管理模式,必须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于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市、县一体化后新成立的分公司或成品油零售单位,中石油河南分公司要及时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查备案,否则新设分公司或成品油零售单位必须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实行市级集中统一核算后,市、县分公司(含未设立县级公司的加油站,以下同)原税务登记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保留不变,并可使用原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市、县分公司日常的税收管理仍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现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加强对市、县分公司及所属加油站的管理。 二、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及缴纳 中石油河南分公司所属市、县分公司的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及缴纳实行“由市公司统一计算增值税、各县级分公司(包括市公司本部)分别就地缴纳,年终清算”的办法。具体为: (一)增值税税款的计算 1、市级公司汇总本部和所属县级分公司当期销售额计算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得出当期应纳税额。 市公司当期销项税额=市、县分公司当期汇总销售额×17% 市公司当期应交增值税=市公司当月汇总销项税额-市公司当期进项税额 2、市公司按月计算当期增值税税负。 当期增值税税负=市公司当期应交增值税÷市公司及所属县级分公司汇总销售额×100% 3、市公司按照当期增值税税负计算县级公司当期实际应交增值税。 各县级分公司当期应交增值税=各县级分公司当期销售额×当期增值税税负 市公司向各县级公司内部调拨成品油不作销售,内部调拨只开具内部调拨单,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市、县级分公司对外销售油品应当按规定作销售和计提销项税额,并开具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集中在市公司抵扣,县级分公司不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的申报缴纳 1、各县级分公司每月汇总本部及所辖加油站上月成品油销售情况,制作《中石油县级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销售汇总表1》),于当月5日前报送市公司,同时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市公司汇总各县级分公司销售情况,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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