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一[1994]249号 1994-04-22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8]2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的通知,自2008年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3号《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逾期不交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条款废止]严格按照通知的精神和规定,对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以其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进行审核,并按现行规定和手续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退税返还。 对上述企业94年1—3月(税款所属)已缴纳入库并应退库返还的增值税、营业税及时办理返还退税;以后月份应退库返还的税款一般在税款缴纳入库的当日办理退库返还。 (三)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应征消费税的产品,以及原规定不得减免的30种产品,不得减免增值税。 (四)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实际返还退税情况,按月统计上报办法另行通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准备就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征税问题作具体补充规定,俟补充规定下达后进一步研究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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