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业的奖励性支出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游艺场所在顾客进行游艺活动给予的奖励性支出、返还款,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实行对门票的抽奖而支付给中奖顾客的奖金或实物,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应按营业额全额征税。 歌舞厅等娱乐场所邀请外来团体进行演出,分给外来表演团体的收入,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为顾客提供的花卉赠花收入,不论花卉是由顾客购买还是“租用”的,都应并入“娱乐业”营业额计税。同时,对歌舞厅实行与演员分成,分给演员的收入不能从提供献花服务的总收入中扣除。 第五条 饮食、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分别为: (一)饮食业营业税税率为5%。 (二)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按20%征收的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高尔夫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网吧。 (三)对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经营娱乐业和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其核算划分不清,不能准确核算娱乐业营业税计税收入的,一律以全部收入按高税率征收营业税。 第六条 饮食、娱乐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也可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或按次纳税。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简并征期。 第七条 饮食、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饮食、娱乐业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的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八条 饮食、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定期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的相关资料如下: (一)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二)营业税饮食业(娱乐业)纳税附列资料(式样附后) (三)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列资料 (四)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五)发票开具情况表 (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上报的其他资料。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简易申报方式。 第九条 饮食、娱乐业纳税人提供饮食、娱乐业务结算款项(收入),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统一使用税控收款装置,并利用税控收款装置发票。 对规模较小的小型个体饮食经营户、小型(或单项经营如单台游戏机、台球桌等,下同)娱乐项目不使用税控收款机。具体适用对象由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初步意见,经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条 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电子打印饮食、娱乐业税务发票,应由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按发票使用管理程序领购、使用;对经批准不实行税控收款装置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小面额的饮食业或娱乐业定额发票。饮食、娱乐业税控发票和小面额定额发票具体式样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规定。进一步推动饮食、娱乐业电子发票和小面额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有奖使用工作。 第十一条 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从事饮食、娱乐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应设置会计账簿,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按期申报纳税,实行查帐征收。并按照规定,相应设立复式帐或简易帐。同时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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