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05]20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饮食、娱乐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2-18
摘要:本办法所称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从事饮食、娱乐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主管地税机关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确因经营规模较小或特殊情况,暂不能建帐的个体饮食业户、单项娱乐业项目小型经营户,需经纳税人书面申请和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不建账或在一段时间内暂缓建帐,但业户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及依法保存包括计价菜单(酒水单、点菜单、结算单等)在内的所有备查纳税资料。

  第十二条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按照饮食、娱乐业纳税人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征收方法。

  (一)对能够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费用和经营成果,并准确计算应纳税金的纳税人,实行纳税人申报缴纳、主管地税机关查账征收的方式。

  (二)对帐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实行纳税人按主管地税机关核定或定期定额的税款申报缴纳的方式。

  第十三条 改进对饮食、娱乐业营业税核定征税工作程序和权限。对财务核算不健全实行“定期定额” 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纳营业税等地方税税额的核定一律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审定。具体程序是,由基层管理机关经过调查测算、组织进行公开评定税额、上报定额拟定意见和核定依据,县(市、区)局组织核定税额专门机构审查基层上报意见,并经集体研究决定后,下达基层执行,并将各纳税人核定税额结果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对年纳营业税达到100万元(含)的饮食、娱乐业纳税人,不论是实行查账征收或是“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主管地税机关应将其经营和营业税缴纳(核定)情况填报《江西省饮食、娱乐业营业税重点税源单位情况报告表》(式样附后),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主管地税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饮食、娱乐业纳税人,其经批准执行的税额定额标准应向社会张榜公布。

  对经核定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要纳入税务管理,实行简并征期、简易申报方式,主管地税机关加强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税款按照以下原则征收:

  (一)当月开具发票金额大于核定定额的,按发票金额征收营业税;

  (二)当月开具发票金额小于核定定额的,按核定定额征收营业税;

  (三)当六个月开具发票金额高于或低于核定定额30%(含)以上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报请上级地方税务局,对该纳税人定额进行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饮食、娱乐业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饮食、娱乐业的纳税人以及支付饮食、娱乐消费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七条 饮食、娱乐业纳税人经营时应据实开具发票,不得拒开发票,不得虚开、代开发票,不准使用收据代替发票结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单项征管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1996]038号)中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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