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286号 2005-09-28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公安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机动车销售市场日趋活跃,二手车交易也快速增长。为了适应二手车交易方式变化和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严格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精神,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公安厅决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统一启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就有关问题联合通知如下: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 二、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三、《二手车发票》采用压感纸,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票样统一印制。《二手车发票》发票分类代码为14100**22205,发票字轨号为豫国税(222)。发票分类代码中的“**”代表印刷年份。如2005年为05、2006年为06。 四、《二手车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178mm(票样附后)。 五、《二手车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开具的,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六、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拍卖公司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需要收取过户手续费,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的,应另外由其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而《二手车发票》价款中不应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 七、《二手车发票》的开票软件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开发,并无偿提供给用户使用,用票人可到当地国税机关领取安装使用。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前,可不打印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 八、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车辆管理业务培训,杜绝走私车、盗抢车、拼装车交易。严格按照《二手车发票》的启用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附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见纸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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