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时,“申报批次”必须为01、02、03、…等,不允许为空。 做“申报数据交接”时,“申报年月”和“批次”不得为空,必须录入实际数据。 (三)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数据要求 1、对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而言,以所属期200602为例。审核系统在“签批”后会生成两条记录,分别为所属期200512、年度2005和所属期200602、年度2006,与汇总表附表的两列数据(上年、当年)对应,各市分别进行审批、退(调)库操作(同步模拟)即可。 各市在通过计统部门办理生产企业退(调)库手续时,仍以汇总表为准,一事一手续,不受审核系统上述处理办法影响。 2、市局下发《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以县区局为单位下发通知单,附企业汇总表、分户清单),编号规则:4位地区代码+2位年份+3位序号,如410806001、410806002等。 (四)特准退税 1、各市局通过“系统维护”—“标准代码维护”—“退补原因码”增加以下代码: 330—对外承包工程 340—对外修理修配 350—中标机电产品 “退补原因码”300—350(300—水电气、310—国产设备、320—列名生产企业消费税)用于特准退税的处理,其中的“录入项目选择”全部为“33333339”,“标志”全部修改为“1.审核结果”。原省局要求增加的191、192代码不再保留,从系统中删除。 2、就出口退税系统V6.0而言,原则上特准退税业务的明细数据不通过出口退税系统进行审核,如个别市通过出口退税系统进行模拟审核(比照外贸企业),不得进行审核确认,审核后应将明细数据和接单登记删除,同时要保证企业类型正确。 3、市局必须将特准退税业务有关情况(申报年月、所属年度、退补原因、退税额等)逐户通过“外贸企业(或生产企业)退税管理”—“特准退税管理”→“退税审批”—“领导审批”→“退还”或“免抵调库”等流程进行申报、审核、审批、办理操作。特准退税业务不再使用“退税审批”—“退税审批预处理”—“退税审批特殊录入”功能模块。 “申报年月”、“所属年度”的规则比照生产企业办理。 此条规定自2006年01月01日(办理时间)起执行,2006年01月01日前 办理的特准退税不再补录。 4、各地在录入特准退税数据时,出口销售USD和出口销售RMB不得为空,没有出口额的,可以用计税金额进行折算。 5、特准退税业务应按照不同业务类型分户、分次进行申报、审核、审批、退(调)库操作,不得和正常业务合在一起。特准退税业务的申报表右上角空白处应加注“出口退税类型”:采购国产设备、加工区水电气退税、其他特准退税(指中标机电产品、对外承包工程等特准退税业务)。 (五)特殊业务 特殊业务指除了正常审核退(免)税、特准业务以外的业务,如补退、补调;退运补税、退税款追回、调库调减等情况。 上述业务必须通过审核系统“退税审批特殊录入”录入审核系统,然后办理审批等手续。要单独在V2.0中开具收入退还书(出口退税用)(或录入《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并办理退(调)库,不得与正常审核的退(免)税合并办理,以免两个系统无法衔接数据。 补退、补调的“退补原因代码”用“130”,“备注”中应注明具体原因。 退运补税的“退补原因代码”用“210”,税额用负数。 退税款追回、调库冲减的“退补原因代码”用“280”,税额用负数,“备注”中应注明具体原因。 本条规定自2006年1月1日(办理时间)起执行。 (六)出口退税系统数据库管理员(sa)密码发生调整时,应及时电话报告省局信息中心数据管理组负责人。 二、综合征管软件V2.0数据操作规范 (一)计统部门(或征收部门)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出口退税用)》和录入《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时,应按照市局核准的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开具(或录入),不允许合并、分解开具(或录入)。 (二)计统部门(或征收部门)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退库(或调库)数据时,“所属时期”应与退税申报表上的有关内容相一致(外贸企业指“申报年月”,生产企业指“所属期”),不得直接采用系统默认的“所属时期”。 (三)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出口退税用)》的“退税类型”(不同于“提退税款查询”中的“提退类型”)应根据退税申报表右上角空白处加注的“出口退税类型”填写。加注“其他特准退税”的选择“其他退税”,未标注“出口退税类型”的视同“一般出口退税”。 (四)《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单证编号”录入规则为:市局《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编号+2位项号。如博爱县国税局本月接到市局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编号为“410806015”,共涉及5户出口企业,则录入的“单证编号”为:41080601501—对应第一户企业,41080601502—对应第二户企业,依次类推。 (五)国库已退(调)库完毕的出口退税,计统部门应及时办理销号手续(包括免抵税额为0的记录),原则上不准跨月销号,禁止跨年度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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