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函[2005]94号 2006-06-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补充通知如下: 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开票软件由市局统一开发,并无偿提供用户使用。 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启用。新版发票启用的同时,原《厦门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专用发票》停止使用,请各局做好旧版发票的清理工作,不得延期使用。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领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需重新进行票种核定,以份为单位核定购票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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