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一)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实行由主管国税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我市对单位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具体方式为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人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人的单位。 (二)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实行由主管地税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计算减征营业税。我市对单位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营业税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额不包括在限额之内。具体方式为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单位。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亨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单位(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实行按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加计扣除的办法。具体方式为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l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单位按照残疾人税收优惠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安置残疾人单位年审 (一)年审对象 所有上年度认定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和已申请亨受税收优惠的其他单位均为本年度的年审对象。 (二)年审时间 在每年的5、6月份进行年度审验,并办理有关年审手续。 具体年审实施办法另行下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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