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执行日期和要求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原《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6]176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各有关单位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和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通知实施后,以前其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领导沟通,共同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好。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到各主办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0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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