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改制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19
摘要:企业改制在我国已运行二十余年,目前已进入关键时期。企业改制形式主要有公司制改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

    从税收的原则角度看,任何独立的纳税人,不论从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角度是否要求进行法律清算程序,如果已经解散、资产已转移,均应该进行所得税清算,结清有关税收事项。不能将公司法等商法的清算与税收上要求计算清算并征税混为一谈,各国商法对公司合并都有只解散不清算的规定,但对于不符合税收规则规定的免税改组条件的合并,税收上都要求计算清算所得,目前的企业改制不符合免税改组的条件,因此,税务机关必须对企业进行清算。经过所得税清算,企业的全部纳税事项才能确认。目前,企业改制多数税务机关只进行注销税收检查,而对税收清算问题的处理未引起重视。
    (四)改制后企业的资产折旧计提不准确。
    按规定改制后企业的资产折旧与一般企业购买旧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应该没有区别。即可以按照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计账依据,以评估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根据国税函发[2003]1095号文的规定,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然后与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而目前改制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原值、年限及残值率都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致使改制后企业的资产折旧计提不准确。
    (五)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未及时代扣
    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应付工资”账户中的工资奖金直接转增为“个人股本”,应视同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企业将多年留存的在企业应分配给职工的劳动分红,划分给职工个人,用于购买企业的国有股权,再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持有公司股份,对该种情形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在实际征管中,发现部分改制企业未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改制后企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不准确。
    改制后企业接受原企业的房产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的确定,,应以审计评估后确定的价值作为房产税计税余值的计算依据,而不能以原来改制前购置或建造房产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部分改制企业仍以原企业未经评估的较低的房产原值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而达到少交房产税的目的。
    (七)改制后企业对原企业提留费用的支付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存在影响。
    有些改制后企业对需支付的职工提留费用不从净资产中提留后列支,直接从管理费用中列支,严重影响改制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中应引起高度重视。
    (八)改制后企业印花税的征收未引起重视。
    企业改制后,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以及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都应按规定贴花,新启用的帐本当然应征收印花税,由于部分企业认为改制前企业已经贴花,故未引起重视。
    (九)改制前企业的亏损被重复弥补。
    通过对上述改制前企业的清算问题的分析,我们认为应对企业进行清算。既然对企业已进行了所得税清算,企业的全部纳税事项就应该结清,尚未弥补的亏损也就不能再由合并企业使用,而部分改制企业延用改制前企业的老账,对已被清算弥补的亏损,用改制后企业实现的利润继续弥补,从而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十)改制后的企业不应比照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改制后,税务部门应及时将其纳入一般企业正常管理,由于企业改制后要将原企业注销,造成改制前、后企业在税收征管上的衔接存在问题,因此部分税务人员对改制后企业往往不能连续管理,将改制后企业视同新办企业,致使改制企业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等各种税收优惠,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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