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后,因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允许抵扣,所以其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收政策也发生了新的变化。 一、原政策规定 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符合条件的征税 二、增值税转型后的新政策规定 2、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4、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总而言之,增值税转型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该固定资产购进时按政策规定未抵扣进项税,销售时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该固定资产购进时,按政策规定抵扣了进项税,或者应抵扣未抵扣的,销售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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