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税汇总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2010-08-31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深圳市范围内的企业总、分支机构同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并且总、分支机构的行业性质一致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总、分支机构消费税汇总申报。 二、企业应根据总机构的行业性质申请消费税汇总申报。 总机构为商业性质的,应申请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消费税汇总申报,其汇总申报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管理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183号)的规定执行。 总机构为工业性质的,应申请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消费税汇总申报,其汇总申报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管理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可以在申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的同时一并提出总、分支机构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 已经获得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资格的企业,符合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消费税汇总申报。 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未实行汇总申报的,不得单独申请消费税汇总申报。 四、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可以单独申请取消总、分支机构消费税汇总申报,但申请取消增值税汇总申报资格时,必须一并取消其消费税汇总申报资格。 五、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起施行。 特此公告。 相关附件:1-3.rar 1.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 2.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 3.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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