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租赁押金征税的处理建议

来源:王骏 作者:王骏 人气: 时间:2010-10-18
摘要:2009年6月10日北京某大厦公司接到主管地税局税务所的电话,称按照北京市地税局税政处的统一安排,要求将该公司账上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余额中的2500万元租赁保证金补交5%营业税。 理由是 经北京地税局研究决定,无论纳税人以定金、押金...

2009年6月10日北京某大厦公司接到主管地税局税务所的电话,称按照北京市地税局税政处的统一安排,要求将该公司账上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余额中的2500万元租赁保证金补交5%营业税。
理由是“经北京地税局研究决定,无论纳税人以定金、押金、保证金或者其他任何名义收取,均认定为预收款性质,从2009年1月1日起征收营业税。退还保证金时,允许从当月应纳营业税中扣减。”
该税务所限定该公司最后补税期限是6月15日,逾期不补将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假设:你是该公司税务经理,今天是6月14日,你对本公司管理层提出什么决策建议?需提出完整理由。如有必要,并写文书。

关于对 2500万元租赁保证金补交营业税一事的处理建议

一、我公司对该2500万元租赁保证金补交营业税应持有保留意见。
我公司对租赁保证金补交营业税持有保留意见:租赁保证金不属于预收款性质,只有在到期后租赁保证金未归还时缴纳营业税。理由如下: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十八、问: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法规:“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法规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另外,财税[2003]16号文第五条: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虽然财税[2009]61号文(5月发文)已明确该条款失效,但是该条款中所述及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的内容可作为我们对预收帐款的理解。

根据上述解释,预收款项都未明确包括保证金。虽然,履约保证金在法律上其性质相当于定金,只不过定金约束双方,保证金约束中标人,但毕竟不是同一个概念。

二、我公司对税务所电话通知的缴税内容应保持镇定。
除对租赁保证金缴纳营业税持保留意见外,另有三原因:一是税务所仅是以电话通知,我公司没收到税务所相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文书和税务处罚文书,也没有告知我们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如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起诉等),这些都是《征管法》中能对我们纳税人进行强制纳税和罚款的前提条件;二是我公司没看到北京地税局相关文件;三是6月10日电话通知6月15日就要缴纳税收,期限太短,一般对缴纳税款的限期履行是15天之内。因此,即使6月15日我公司未缴纳该笔税收,税务机关也没有理由对我公司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三、我公司今明两天应派相关人员同税务部门沟通。
虽然我公司对税务所的通知内容有充分的反驳理由,但是必须同税务部门做好沟通关系,否则,即使有充分的理由,不好的关系可能会导致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税务稽查等事情,简单的事情将会复杂化,不利于我公司的工作开展。

在和税务部门沟通的过程中,建议同税收管理员联系好后直接和税务所负责人沟通,参与人员除税务经理外,最好管理层中分管领导也参加,参与人员的级别会影响沟通效果;在沟通过程中,我公司应将我方理由和意见充分整理好后呈递给税务部门,同时准备相关的租赁保证金合同、租金收取情况等资料,以证明所收取的租赁准备金和租金是单独的,并没有以租赁准备金抵减租金的情况;如有必要,应和税务部门相关人员开展一定的交际工作。沟通结果应以税务部门认可我们的理由、该笔租赁保证金不用缴纳营业税为目标。

四、如果存在北京税务局相关文件,我们应先纳税。
如果税务所能够提供北京税务局关于“无论纳税人以定金、押金、保证金或者其他任何名义收取,均认定为预收款性质”的正式文件,我们应先按照他们的规定纳税,因为北京税务局有权对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进行明确。待退还保证金时,再从当月应纳营业税中扣减。总体而言,我公司并不会多缴纳营业税,只是提前占用资金。如果我公司对该纳税事项仍有异议,可以在缴纳该笔税收后对主管地税机关的征税行为提出税务复议,并可对该征税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一并提出复议申请。

但是在纳税所属期上,我们可以和税务部门沟通,尽量将该笔税收作为当月税款申报,避免滞纳金的加收。如果可以,该笔税款可在2009年底申报入库,这样可以减轻我公司的资金周转压力,但是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税务部门当年(2009年)对我公司2009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或稽查,就会涉及滞纳金和罚款的问题。但是,一般而言,当年只是进行纳税评,纳税评估一般为自行申报,不会涉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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