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0日北京某大厦公司接到主管地税局税务所的电话,称按照北京市地税局税政处的统一安排,要求将该公司账上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余额中的2500万元租赁保证金补交5%营业税。 假设:你是该公司税务经理,今天是6月14日,你对本公司管理层提出什么决策建议?需提出完整理由。如有必要,并写文书。 关于对 2500万元租赁保证金补交营业税一事的处理建议 一、我公司对该2500万元租赁保证金补交营业税应持有保留意见。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十八、问: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法规:“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法规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另外,财税[2003]16号文第五条: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虽然财税[2009]61号文(5月发文)已明确该条款失效,但是该条款中所述及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的内容可作为我们对预收帐款的理解。 根据上述解释,预收款项都未明确包括保证金。虽然,履约保证金在法律上其性质相当于定金,只不过定金约束双方,保证金约束中标人,但毕竟不是同一个概念。 二、我公司对税务所电话通知的缴税内容应保持镇定。 三、我公司今明两天应派相关人员同税务部门沟通。 在和税务部门沟通的过程中,建议同税收管理员联系好后直接和税务所负责人沟通,参与人员除税务经理外,最好管理层中分管领导也参加,参与人员的级别会影响沟通效果;在沟通过程中,我公司应将我方理由和意见充分整理好后呈递给税务部门,同时准备相关的租赁保证金合同、租金收取情况等资料,以证明所收取的租赁准备金和租金是单独的,并没有以租赁准备金抵减租金的情况;如有必要,应和税务部门相关人员开展一定的交际工作。沟通结果应以税务部门认可我们的理由、该笔租赁保证金不用缴纳营业税为目标。 四、如果存在北京税务局相关文件,我们应先纳税。 但是在纳税所属期上,我们可以和税务部门沟通,尽量将该笔税收作为当月税款申报,避免滞纳金的加收。如果可以,该笔税款可在2009年底申报入库,这样可以减轻我公司的资金周转压力,但是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税务部门当年(2009年)对我公司2009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或稽查,就会涉及滞纳金和罚款的问题。但是,一般而言,当年只是进行纳税评,纳税评估一般为自行申报,不会涉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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