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怎么定是增值税“扩围”的最大看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程彩清 人气: 时间:2011-03-11
摘要:  近日召开的全国两会 财政政策和有关问题 记者会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表示,今年将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与此同时相应调减营业税,从制度上逐步解决货物与劳务税收政策不统一的问题...

  近日召开的全国两会“财政政策和有关问题”记者会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表示,今年将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与此同时相应调减营业税,从制度上逐步解决货物与劳务税收政策不统一的问题。有关专家认为,这意味着业内呼吁多年的增值税改革“扩围”工作将正式启动。哪些行业将被纳入改革范畴外,“扩围”后相关行业的税率如何确定?这都引起广泛关注。
  
  关于增值税“扩围”,业界已呼吁多年,但始终没有时间表和具体内容。此次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的表态,也预示着困扰税企双方多年的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增值税和营业税交叉存在的现状有望在今年出现转机。
  
  “扩围”是增值税立法的重要步骤  
  所谓增值税,是指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除美国外,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目前均征收增值税。比如欧洲国家基本上都实行增值税制度,特别是法国是没有营业税的。
  
  我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制度,现行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并于1994年税制改革后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2009年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也开始实施。
  
  据国内知名财税实务专家张伟介绍,我国现行增值税仍属非全面型增值税,税基设计过窄,仅对工业、商业及部分服务业征税,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金融保险业等排除在外。由于我国是“以票控税”的国家,因此,这种增值税制度违背了增值税中性和公平原则的内在要求,导致在运行中人为扭断了征管扣税链条,使税款抵扣不充分,加剧了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的矛盾。此外,还造成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在征管中并存与交叉,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大量存在,既增加了管理及规范操作上的难度,又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因此,张伟认为,改变现有增值税的不完整状态、实施增值税完整意义上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并写进法律,已成为眼下增值税立法不可回避的问题。
  
  据悉,2008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将增值税立法工作纳入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5年任期。2010年初国务院公布立法规划,增值税立法被列为年内力争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但根据《经济观察报》的报道,增值税立法草案并没有按原计划出现在2010年最后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上,立法工作被延后。
  
  “此次财政部明确将在今年完成增值税“扩围”,实际是在完成增值税立法工作的重要一步,只有这一步改成功了,立法才有可能加快进度。”张伟表示。
  
  改革或将先从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动刀”  
  谢旭人在记者会上明确,此次增值税“扩围”的对象锁定在“生产性服务业”,而且他也特别提到了建筑业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必要性。
  
  对此,中国税网专家徐清珍认为,建筑业流转环节的税收存在着纳税人核算难,税务机关征管难的问题:一是对于建筑业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问题一直困扰税企双方多年,因此,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实施细则在明确了混合销售行为只征收一种税的同时,对建筑业给予了分别核算、分别纳税的原则性规定,即建筑业的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或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对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对其提供建筑劳务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这样的政策规定客观上给税企双方带来了核算和判定的困难,基层实际征管也很难操作,早就应该改了。二是建筑业收入劳务和货物并存。人工成本,属于营业税劳务范畴,而钢材、水泥等材料,属于货物,又涉及到增值税问题。盖好的房子是固定资产,但因为建筑企业是营业税纳税人,不动产不得享受增值税固定资产抵扣政策,这样对建筑业的税负显然有失公平。三是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是否在营业额中计算政策不清晰,全国各地政策掌握也不一致,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能否在建筑业劳务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政策难以落实。
  
  因此,尽管建筑业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但其劳务的提供与货物交易联系十分密切,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关联度高,将它纳入增值税税基,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分析,将有助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与统一,解决因税负不公所带来的市场效率损失的问题。
  
  与建筑业情况类似的还有交通运输业
  目前,我国对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但交通运输业的流通环节中有大量的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如运输公司在负责货物运输的同时又提供包装物,或者在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外还专门设立汽车修理部从事汽车修理修配业务等。
  
  这些处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范围边缘地带的交易行为无疑都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同时,由于交通运输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在实际业务往来中,企业往往不积极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导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所反映的销售额可能失真。
  
  此外,为了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以按7%的税率抵扣生产经营过程的增值税。然而允许凭货运发票这种非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入增值税抵扣环节,金税工程无法控制,这个漏洞就让增值税纳税人有了更多的偷漏税空间,虚开发票也因此屡禁不绝。
  
  综合上述分析,徐清珍认为,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最有可能首批被纳入增值税“扩围”范畴。至于改革谁先谁后,她认为尽管建筑业的呼声很高,但交通运输业很可能会被第一个“动刀”。理由是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其抵扣范围波及过大,会影响到整个工业、商业和进出口贸易的增值税收入。特别是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比较大。
  
  根据我国的财政分配体制,增值税75%的税收收入将划归中央所有,地方只能留25%。如果将生产型服务企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畴,涉及到交通运输、建筑、金融、邮电通讯、文化体育、信息服务,研发服务,物流服务和技术支持等多个领域。特别是建筑业,它是房地产业的配套产业,而房地产业又是地方财政收入的支柱,在目前地方财政收入主要依赖房地产税收的情况下,它的改革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而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收入比重不是很大,且交通运输业的运输费凭证已经纳入了增值税的管理范畴,所以可以先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至所有营业税征纳领域。
  
  税率如何确定合适是最大看点  
  除了增值税“扩围”的对象,专家们一致认为,税率如何确定才是此次改革的最大看点。
  
  据悉,我国营业税现行税率主要为5%,其中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均为3%,娱乐业最高可以达到20%。增值税方面,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为17%,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粮食、食用植物油、报纸、杂志等为13%,出口货物为0。小规模纳税人为3%。
  
  不少业内人士猜测,“扩围”后,增值税很可能要设置多档税率,除了保持17%这个基本税率,下面还要设置几档税率,分别对应不同行业。17%这个基本税率也很有可能也会下调。
  
  张伟认为,有关部门很可能会在现有增值税框架下新加一档税率,对应相关“扩围”行业。这是因为,如果按17%和13%征,企业显然承受不了,实行零税率更没有可能,所以只能是新增一档税率。但具体是多少目前还不得而知。不过,他也强调,此次改革事关重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肯定会进行详细的测算,并在综合考虑相关行业的税负水平,以及目前的增值税抵扣和税收征管情况,还有地区收入等要素的基础上确定最终的适用税率。
  
  徐清珍也呼吁,增值税是中性税,税负可转嫁,且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因此,“扩围”后,按照现行税率企业税负必然会增加,有关部门应考虑适度调减增值税的税率,减轻税负。还有,增值税属于间接税,调减其税率具有拉动物价下降的可能性,有利于抑制通货膨胀,也适合我国目前稳健财政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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