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政策集锦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富军 人气: 时间:2011-04-19
摘要: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5号...

  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部分: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军队用粮;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

  三)、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粮油加工业务一律征收增值税。

  四)、免税企业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60号规定: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和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税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5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黄金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时,比照现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税收政策执行。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 单价=实际交割单价÷(1+增值税税率),金额=数量×单价,税额=金额×税率。实际交割单价是指不含上海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其中,标准黄金是指: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

  十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五)、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或者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六)、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十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号):“一)、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分别核算。

  二)、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供热企业,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申请办理的纳税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2、综合利用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3、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凡经核实有虚报资料、骗取退税等行为的,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款,并取消其以后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