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竞赛类奖金的税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王骏 人气: 时间:2011-05-20
摘要:王骏点评 北京市国资委管辖的国有企业还在执行类似关于劳动竞赛奖金的有关财务政策。 全国总工会 财政部 劳动部 关于劳动竞赛奖金列支渠道的通知 1994年6月1日  总工发[199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王骏点评——北京市国资委管辖的国有企业还在执行类似关于劳动竞赛奖金的有关财务政策。

全国总工会 财政部 劳动部 关于劳动竞赛奖金列支渠道的通知

1994年6月1日            总工发[199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总工会:
  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的奖金,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0号和94号文件规定,从企业奖励基金中提取支付。为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政府转变职能,1992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转机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当纳入工资总额。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一切单项奖”。根据这一规定,劳动部、财政部以劳部发〔1993〕219号文件,取消了包括劳动竞赛奖在内的各种单项奖。目前,一些地方和企业工会组织反映,劳动竞赛奖的列支渠道不明确,影响劳动竞赛活动的开展,为解决这一问题,现通知如下:
  国务院《转机条例》的规定,旨在规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今后政府只行使对企业工资总量的调控,不再介入企业内部分配,企业在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有关奖金的分配形式和方法,以起到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的作用。在企业职工中开展劳动竞赛,是提高质量、增进效益、发展生产的有效措施,是《工会法》所规定的。因此,企业工会在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时,应与企业行政密切配合,企业行政应予支持,劳动竞赛奖金从企业依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中支付,具体支付办法由企业工会与行政商定。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劳动竞赛奖金列支渠道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总工会,各局、总公司行政及工会,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劳动竞赛奖金列支渠道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职工中开展劳动竞赛,对于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为做好此项工作,各单位均应在本单位工资总额中安排必要的劳动竞赛奖励经费。此费用的具体
支付办法由企业工会与行政在协商的基础上,本着保证需要,节约开支的原则,在本单位工资总额中按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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