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根据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以下事项的审批。 (一)新成立的生产企业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批。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主管退税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要求受理企业申请并审核无误后,由市、县国家税务局按月汇总并通过正式文件上报省局审批。 (二)停止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的审批。出口企业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市、县国家税务局通过正式文件报经省局批准后,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 (三)改组、改制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采取事后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的审批。主管退税机关对因改组、改制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在受理企业提出事后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申请后,应对出口企业的情况进行核实,市、县国家税务局通过正式文件报经省局批准后,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可按规定采取事后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二十八条 根据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市(地)国家税务局负责以下事项的审批。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 1. 市(地)国家税务局所辖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批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市(地)国家税务局所辖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业务经市(地)退税机关审核后,由市(地)国家税务局分管局长审批,并提交税款退付环节。 2.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所辖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批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所辖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业务的审批按以下程序操作: (1)县(市、区)退税机关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并经审核无误后,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分管局长签字并加盖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公章,同时填具《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汇总表》上报市(地)国家税务局审批。 (2)市(地)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上报的退(免)税审核资料进行审批,并在《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汇总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加盖市局公章后退还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3)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依据市局的审批意见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通知单》办理税款退调库。县(市)国家税务局未经市(地)国家税务局审批不得办理退调库手续。 (二)外贸企业延期申报申请审批、生产企业延期申报申请审批和代理出口企业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审批。主管退税机关按相关文件要求受理企业申请并审核无误后,报市(地)国家税务局批准。经市(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出口企业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申请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三)注册一年以上新发生出口业务生产企业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批。对注册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主管退税机关按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要求受理企业申请并审核无误,报经市(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对该出口企业实行统一的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四)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审批。主管退税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要求受理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的申请并审查无误,报经市(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对该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第二十九条 市(地)国家税务局根据审批权限和列入出口退(免)税审批权下放试点单位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区税务分局根据省局批准的审批权试点内容进行自行审批。所辖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业务的审批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审核。退税机关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并经人工审核、计算机审核无误后,在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打印《出口货物退税审核审批表》,并将相关资料提交复审环节。 (二)复审。复审人员对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审核资料进行复审无误后,在《出口货物退税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开具《出口货物退税清单》签字后,将相关资料提交处(科)科审批环节。 (三)处(科)长审批。负责审批的处(科)长逐笔核对《出口货物退税审核审批表》与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的审核结果并签字,同时在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打印《出口货物退税清单》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环节。 (四)分管局领导审批。负责审批的分管局领导逐笔核对《出口货物退税审核审批表》、《出口货物退税清单》内容并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提交退付环节。 (五)退付。计统部门根据退税部门提供的《出口货物退税清单》,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复核无误后,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第六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监管 第三十条 主管退税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岗位,制订相应的岗位职责,分解落实以下出口退(免)税日常监管事项。 (一)做好出口退(免)税政策的日常宣传、咨询和辅导工作; (二)按照计划进行下户查验,掌握出口企业经营场地、生产能力、经营情况等基本情况; (三)采用约谈、实地查验、发函调查等退税管理方法及时完成审核疑点的调查、出口企业各类审批事项的调查等; (四)根据需要,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或到出口企业进行备案单证检查; (五)对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退(免)税事项的或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应督促其及时结清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 (六)定期对出口货物相关电子信息进行清理,按征退税衔接工作要求协助管理部门做好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工作,防止外贸企业将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发票重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现象发生; (七)按要求开展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工作; (八)按要求开展征退税衔接工作; (九)根据日常管理的要求,登记各种出口退(免)税纸质或电子相关台账。 第三十一条 约谈是指主管退税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企业相关情况,对出口退(免)税业务疑点进行调查,以确认其出口退税业务是否正常的退税管理制度。实地查验是指主管退税机关通过实地查看企业经营场所、会计资料、业务资料等,验证出口退税审核和约谈内容的退税管理手段。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退税机关可以进行约谈或实地查验: 1.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认定或办理首笔退税业务时; 2.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变动时; 3.在出口退(免)税管理中发现存在疑点时。 (二)主管退税机关认为确需实行约谈和实地查验的,税源管理部门应组织实施或配合组织实施。实施约谈、实地查验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 实施约谈、实地查验前应提前通知企业。实施过程中税务人员可以查阅或复印企业与税收有关的资料,约谈、实地查验中获得的资料内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应依法保密。 (三)约谈、实地查验工作结束后,税务人员应及时制作《约谈记录》、《实地查验记录》。对约谈、实地查验中发现的异常问题,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1.经调查事实已清楚,不存在涉嫌骗税、偷税及其他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情形的,可督促出口企业自行改正;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2.对调查中发现的异常问题不能认定清楚,或出口企业拒绝自行改正,或发现出口企业有涉嫌骗税、偷税及其他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情形的,应暂停办尚未办理的退(免)税款,并按有关规定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 发函调查是指主管退税机关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退税机关发函,对供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纳税情况等进行调查。 (一)主管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情况进行处理。未收到回函前,暂不办理尚未办理的退(免)税款。 1.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发现出口货物货源存在疑点的; 2.经退税预警、评估分析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 3.对供货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有疑问的; 4.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发函调查的白银制品、农产品等; 5.主管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二)退税机关通过函调系统接收到复函类型为“经调查属于正常业务”以及“非本地区处理”的两种类型的复函后,可依据复函的电子函件处理有关出口退(免)税业务。 退税机关通过函调系统接收到复函类型为“经调查属于异常业务”、“经调查存在问题但尚未处理完毕”等类型的复函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清楚以前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2.回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无生产能力、虚开增值税发票、非自产货物购进不真实等情况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将出口退税款追回;需要立案查处的,退税机关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第三十三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利用出口货物退(免)税数据、综合征管数据等涉税数据,通过设置和分析有关指标,发现本地区出口货物的异常情况并采取处理措施,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管理措施。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根据实施时间分为事前预警和事后预警。事前预警是在人工审核之前对企业申报的退(免)税电子数据进行预警分析,根据评定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事后预警是指按规定的预警指标进行事后分析,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指标维护、预警分析、预警发布、预警处理和工作报告。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由主管退税机关负责,各地应安排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出口退税预警工作,按时开展预警分析、汇总预警处理情况、编写工作报告。负责出口退税预警工作的人员应掌握较全面的出口退税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数据统计分析能力。 (四)上级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向下级税务机关发布预警对象,并对下级的预警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应定期报告预警工作情况,如有必要可随时报告本辖区出现的异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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