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注协2023年7月7日专家网上答疑汇总 省注协于2023年7月7日组织了本年度第二期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网上答疑活动。本期答疑专家为江苏金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朱克锋和江苏苏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连云港分所所长谷淑霞,答疑主题为高企认定专项审计、破产管理人等相关实务问题探讨。以下为整理后的专家答疑汇总,仅供参考,专家答疑不能替代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的规定和要求;亦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相关实务 问题1:某企业2021年10月成立,11月开始开展研发活动,有研发费用发生;2023年度申报高企,对于2021年度科技人员(当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83天)的工资能归集入高企口径的研发费吗? 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研发费用归集的人员人工费用范围是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该企业2021年度科技人员(当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83天)的工资按上述规定不可以归集入高企口径的研发费。但是该企业20221年10月成立,11月份即开展研发活动,2023年度申报高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会关注这些人员2022年是否在职并进行研发活动,若2022年累计超过183天,我个人会认定2021年作研发人员,认可企业归集的2021年对应的研发支出。 问题2:研发费用包括研发人员的福利费吗?如果包括是算人员人工还是其他? 答:《工作指引》中研发费用中人员人工费用:列举的是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列举的项目,没有列举福利费和补充医疗,所以不能计入研发费用中人员人工费用。 如果要包括,我个人理解,虽然《工作指引》中的其他费用列举项没有福利费,但是有个“等”字,所以可在其他费用里列支。针对其他费用,需要提醒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核算并加总计算,企业单个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支出,不得超过该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的20%。 问题3:企业科技人员、企业研究开发人员是如何定义的? 答:1.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2.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1)研究人员是指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是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下述工作的人员: ——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 ——编制计算机程序; ——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 ——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 ——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 (3)辅助人员是指在研发过程中提供支持和帮助的专业人员。 问题4:高品收入专项审计时应关注哪些方面? 答:根据《工作指引》的规定,高品收入也称作: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所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技术领域》)的范围。其中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我们承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时,除常规要求的程序外还需要判断被审计单位所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否为符合上述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主要根据被审单位提供的所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及其佐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认证认可的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应的知识产权及其编号等材料],以及询问企业管理层及科技人员等相关人员获取的相关情况,逐项审核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与《技术领域》范围内所列技术对应关系,进行职业判断,必要时可借助技术专家的判断。 问题5:总收入包含哪些? 答: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二)《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总收入是税收口径,与会计核算有差异,需要根据相关会计科目发生额分析计算。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确定。 总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不扣除利息支出)、汇兑收益(不扣除汇兑损失)。 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总收入情况可以进行明细列示:XX年度实现收入总额为xx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xx万元,其他业务收入xx万元,投资收益xx万元、利息收入xx万元、营业外收入xx万元。XX年度不征税收入xx万元,其中:财政拨款等收入xx万元。总收入为xx万元。 问题6:某客户为产品保密需要,要求供应商发票开具产品名称与PS(聚苯乙烯)产品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实际是和PS一类产品),这种情况发票名称产品能否作为PS收入?需不需要提供什么说明? 答:这是底稿编制问题,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合规准确完整即可。 问题7:工资薪金中的股权激励或股份支付是否可以作为高新的研发费用? 答:可以,严格来说应在支付年度计入。一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都计入研发人员人工费用,在所得税汇汇算清缴时,计提未实现股权激励会进行所得税纳税调增,当年行权部分可税前列支。会计上股权激励或股份支付正常计入研发的人员人工费用,未行权计提部分资料中如果有差异说明,建议表述清楚。 问题8:如何编写研究开发费用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差异说明? 答:鉴于现在好多地方都要提供专审与A104000\A107012\A107041表差异说明,分享一个样本,仅供参考。 问题9:研发人员如果是非全时参与研发活动,统计研发人员是按比例计算,还是按人数算? 答:按人数计算,费用按工时分配。 问题10:有些财务专家在高企认定地方预审时,针对申报资料当中体现的研发人员的平均工资低于全厂职工的平均工资,认为这种情况不合理。对这个问题您如何看待的? 答:个人认为不是很准确,例如一个科研人员同时从事几个项目,工资会在几个项目之间分摊或者只是部分工资在项目间列支。 问题11:如果企业已经将研发费在研发费明细账分项目记载清楚了,是否还需要提供备查账? 答:企业财务核算已按照研发项目(RD项目)建立研发项目明细核算,就不需要再另外建立辅助台账。 破产清算审计相关实务 问题12:企业因资不抵债进行清算,清算时应付款项主要是企业股东的往来款项,请问应付股东往来是否作为清算所得缴纳清算所得税? 答:只是资不抵债,不能判断是否就没有资金支付债务。如果确认是股东和企业之间正常借款往来,又无力支付股东借款,应转入清算所得。 企业清算后产生的净损益,首先可以看企业是否有没有弥补完的亏损可以在所得税前抵扣,如果没有列入清算费用支付需要缴纳所得税。 问题13:清算审计业务的委托方是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或是企业已成立的清算组,这两方在业务承接和签订业务约定书上有什么区别,有什么关健点是需要注意的? 答:委托方是破产管理人的清算审计业务,我们要关注的是委托方是法院指定的中立第三方。企业自己成立的清算组,更多的是会受到债务人的影响,我们在签订审计委托书的时候,需要约定清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问题14:有些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年限很长,发生的往来账户也很多。对于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应该实施哪些审计程序? 答:对于企业的应收款类,我们通常会整理账面数据有效信息,配合管理人发催款函,整理可以诉讼的有效催收或者诉讼证据,同时结合银行资金支付情况、存货盘点和出入库情况判断存货是否发出,材料是否入库,综合判断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是否可以有效追收。对于债务类,配合管理人核实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有效性,最终以管理人审核确认债权人无异议的债权数额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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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人取得破产资产是否减免契税?
问:企业被法院裁定破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为了使债权人得到分配,破产管理人将其资产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变卖。债权人参与竞拍拍得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现该债权人在办理资产过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破产的债权人取得破产资产的可享受契税减免的政策申请减免契税。
请问购买破产企业资产是否符合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人债务行为免征契税。但购买行为不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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