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国税函[2012]92号 2012-04-28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发布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7月2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但截至目前,《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出台,致使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暂时不能真正落实到企业,也给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带来一定影响。在此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23日印发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就我省执行上述政策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一次性审批,以后年度每年开展后续核查管理。除本《通知》所作特别调整外,具体审批权限、程序、期限、资料以及后续管理规定按照《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申请的鼓励类项目难以确定的,企业应当提供《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布单位对应的省级(含副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2012年预缴申报时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程序。 三、《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组织开展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核实、清理工作。 (一)督促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存在1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同时按照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报备手续。 (二)对已经按15%税率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在办理审批手续的过程中,发现其主营业务不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或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达不到70%的,应依法取消其已备案的优惠资格,并按法定税率重新计算申报纳税,但不加收滞纳金。 四、《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要及时组织开展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测算。 (一)统计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对照《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调查这部分纳税人是否继续符合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测算继续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2011年度多缴税款情况以及对2012年度税收收入的影响。(填表1) (二)统计2011年以来审批的符合财税〔2011〕58号规定“继续享受西部大开发‘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到期满为止”的纳税人情况。(填表2) (三)统计新增符合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测算这部分纳税人在2011年度多缴税款情况以及对2012年度税收收入的影响。(填表3) (四)统计未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也不符合新西部大开发《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但已根据12号公告规定,按15%的税率进行了2011年度汇算清缴和2012年度预缴的纳税人情况。(填表4) (五)《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布后一个月内,完成调查、测算工作,并将电子表格上传到省局FTP://93.16.16.5/所得税处/工作上报/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测算文件夹。 附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测算表》(表1-表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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