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8]57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培训业务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2-12
摘要:你分局《关于培训业务适用何种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8]454号)收悉。《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五条的规定,文化体育业中其他文化业是指各种展览、培训活动和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以及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培训业务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8]572号        1998-12-12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培训业务适用何种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8]454号)收悉。《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五条的规定,文化体育业中其他文化业是指各种展览、培训活动和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以及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因此,职业技能培训劳务应该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此复。

标签: 教育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