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发[2016]1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吉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的指导意见及五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4-12
摘要:现将《关于吉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的指导意见》及《关于去产能的实施意见》《关于去库存的实施意见》《关于去杠杆的实施意见》《关于降成本的实施意见》《关于补短板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于2016年5月底前形成具体落实意见,并报省政府办公厅。

  4.优化地方金融机构资金投放。引导地方金融机构围绕全省产业发展规划调整资金投放结构,控制过剩产能行业信贷扩张。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相关领域资金投放情况纳入专项考核并与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对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金融市场准入等挂钩。(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

  5.探索债转股等方式化解债务。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经有权部门批准,探索开展债转股试点,依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运作处置风险资产。支持金融机构盘活沉淀在“僵尸企业”的金融资产。积极开展投贷联动融资试点。(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省国资委)

  6.合理处置企业不良债务。建立健全债权人工作机制。督促银行用足用好现有核销政策,加快核销进度,做到“应核尽核”。落实好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完善不良贷款处置的市场主体准入、组包项目及户数等政策。进一步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参与企业破产重组和债务处置中的作用。探索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国资委)

  7.稳妥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围绕分散现代农业规模经营风险、盘活农村产权,对农村金融组织、供应链金融服务、扩大农业贷款抵质押担保物范围、优化农业保险产品等进行探索,形成操作性强、复制性广的普惠型农村金融发展之路。同时,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引导、规范,加强对物权融资服务中心和物权融资农业发展公司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对风险的识别、监测、评估、预警和控制,保障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顺利推进。(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

  8.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强化金融监管和行业自律,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交易、逃废债、金融传销、地下钱庄、金融诈骗、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等有关单位和部门)

  (三)扶控结合、多措并举,扎实推动企业去杠杆。

  1.实施区别对待、有控有扶的信贷政策。将“去产能”与“去杠杆”相结合,限制产能过剩企业融资规模。通过严格实施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措施,推动不符合行业规范的企业加快主动升级或退出,促进金融资源有效配置。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授信。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对集中度较高的重点行业,明确优质骨干企业名单,通过引导金融资源集中支持,确保行业稳定发展。对钢铁、有色、建材、煤炭等行业中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重点针对影响全省的大中型企业,建立企业债务风险调度协调机制。(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等)

  加快信贷产品创新。发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自主品牌、商标专用权、知识产权等企业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建立政府、银行、保险风险共担机制,完善政策性担保体系。新增“助保金池”资金5000万元,推动“助保金池”向县域延伸,重点为增幅较大、新入规、拟入规企业和有成长性的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低费率担保业务,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低费率担保业务,新增安排资金2000万元,对年度新增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达到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1.5倍(含)以上,年平均费率水平在2.5%(含)以下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业务补助。(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省工业信息化厅)

  建立应收账款交易机制,推动中小微企业积极借助应收账款融资,解决资金拖欠问题。开展大数据融资,共享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信贷融资信息,开展“银税贷”活动,利用诚信纳税记录增加信贷规模。(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

  改进信贷管理制度。对资金周转暂时困难但仍具备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贷款重组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加强金融机构同业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授信。鼓励银行业机构贯彻落实银监会“续贷”“循环贷”“年审制”政策。(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

  2.利用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积极引导省内优质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抓好100户企业上市培育工程、300户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程,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融资服务和上市培育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通过主板、创业板、中小企业板、新三板上市融资。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积极引进各类股权投资,充分发挥吉林长春股权交易中心作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融资作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融资服务。充分发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基金作用,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引入战略并购基金,推动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进和组建。落实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推进资产证券化,支持银行盘活信贷存量,探索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展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等扩大直接融资,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积极吸引保险资金支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现代农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支持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服务小微企业。(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吉林保监局)

  3.打好国资国企改革攻坚战,实现减负增效。组建投资运营公司,整合相关企业和资产资源;组建专司股权投资和资本运作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要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问题企业并购重组、破产企业重整或清算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处理。推进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改革,多渠道引进投资者,采取增资扩股、收购股权、股权置换、投资基金等方式参与改制重组,选择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加快国有资产资本化证券化。推进省属企业脱钩过程中,稳妥做好资产划转、债务处置等工作,盘活用好资产。组织开展“去产能清僵尸”“降成本增效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三个专项行动,对资不抵债、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僵尸企业”清理退出,推动和支持企业通过注入资产、剥离不良资产、债务重组等方式去杠杆。(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4.促进兼并重组企业有效降低杠杆率。鼓励省属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加强资源整合,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发挥市场在兼并重组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与企业自主协商、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金融债务重组问题。对于暂时困难、未来现金流有合理市场预期的企业,通过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有效降低其债务负担和杠杆率。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兼并重组的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5.支持企业“走出去”和利用境外融资降低财务成本。简化境内企业境外融资核准程序,鼓励企业利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支持企业与“一带一路”国家及相关企业开展多方面合作。利用丝路基金、亚投行优惠贷款等,开展互联互通和基础设施建设,组织装备制造、建筑、电力、交通、水利等工程承包企业参与海外工程项目投标,降低融资成本。同时,指导和支持企业有效防范汇率、利率等风险,最大限度减少损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等)

  6.优化企业资产结构,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效益。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加快装备升级和技术更新,落实《中国制造2025吉林实施纲要》,提高产品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实施“五个一”推进计划,制定我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核心零部件和关键基础材料首批次奖励和保险补偿政策,推动新产品规模化生产;加大企业产品研发投入,提升品牌营销能力,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扩大企业市场销售份额,分层次、分专项组织上游大企业和下游配套企业群间的协作配套,提高大企业本地配套率、延伸产业链条;开展重点建材生产企业与重大工程项目间的产需对接;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提高产品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对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减免等政策支持。集中倾斜要素资源,支持大型支柱企业、重点企业围绕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发挥更大作用。(责任单位: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由分管省领导牵头负责,省有关部门具体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专门人员,确保去杠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有序推进。市(州)、县(市)要落实属地责任,统筹推进和组织实施本地去杠杆防风险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属地监管和风险处置。

  (二)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各级地方政府、中省直相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地方金融机构、重点企业等组成的去杠杆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定期会商及信息共享制度,加强去杠杆风险监测和信息通报。要及时研究工作落实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横向纵向沟通和部门协调,制定配套政策,形成工作合力。

  (三)开展摸底排查。组织开展去杠杆风险排查,全面摸清我省去杠杆有关情况,分析研判潜在风险隐患和风险发展趋势,找准主要风险点,研究应对措施,制定防范和化解预案。

  (四)建立去杠杆监测和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全面落实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职责,继续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行为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五)加强跟踪督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去杠杆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分阶段设立考核指标,抓紧推进落实去杠杆工作。要制定督查方案,进一步细化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工作目标及完成时限,对各地、各责任单位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履行职责不力、出现金融风险的地方政府,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附件4

关于降成本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多措并举切实帮助企业降成本,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落实好国家和我省降低企业成本政策的紧密衔接,深入开展企业降成本专项行动,打出政策“组合拳”,实施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税费成本、财务成本、人工和物流成本、用电用地要素成本、管理成本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

  到2016年年底,为全省企业减负480亿元左右,其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约22亿元、税费成本约227亿元、财务成本约166亿元、人工成本约24亿元、电力等生产要素成本约11亿元、企业管理成本约30亿元。到2018年年底,企业负担持续减轻,企业活力进一步激发,企业竞争力明显提升,形成企业发展与宏观经济发展良性循环的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做好国家后续批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推进全省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流程标准化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事项及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责任单位: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加快建立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省级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完善全省政务服务网建设。年内完成“四张清单”在一张网上发布,推动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项目整合和网上运行。(责任单位: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务公开协调办)

  3.加快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推动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依照规定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包括技术审查、认证、评估、评价、鉴定等,统一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开展,费用纳入行政审批部门预算。(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务公开协调办)

  4.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深化“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和全程电子化登记试点,严格落实注册资本改认缴登记制度,全面停征工商登记注册费,继续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探索开展集群注册。加快推进企业年报信息、即时信息及时公示,推动政府部门信息归集共享和统一公示。(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5.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推广使用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落实企业投资项目线上并联核准制度,构建方便快捷、信息共享、纵横联动、全程监察的网上并联审批机制。落实重大项目建设领办制、代办制和限时办结制度,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力争全省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开工100个工作日获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政务公开协调办)

  6.提供优化便捷服务。推进实体办税服务厅国地税合作,完善“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服务模式,方便纳税人。改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生产许可审查经当地生产许可证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且在当年事中事后监管中无不良记录,免于实地核查。企业生产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接受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的,在申请生产许可到期延续时,免于同单元产品检验。(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

  7.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推动建设全省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国有产权以及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强化价格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推进标准体系建设,降低公共资源交易成本。(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管局、省科技厅)

  8.继续推进涉企清费改革。对近三年来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征地管理费等64项,省取消、停征的铁路护路联防费等17项,降低收费标准的消防安防产品、消防工程、安防工程质量监督检验、雷电防护设施安全检测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公布取消和停征的就业代理服务费等30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检查,确保涉企收费减免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制定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省政府网站予以公示。(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工业信息化厅)

  9.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针对整治行政事业单位“三乱”问题组织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检查行政处罚中罚缴分离制度落实、票据管理使用、依法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做好整改监督工作。(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

  (二)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10.扩大税收“营改增”试点。落实国家扩大“营改增”试点政策,把试点范围扩展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全面替代营业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11.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税政策。落实国家放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优惠政策,取消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限制;取消专科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限制;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由不低于6%降到不低于5%。对通过认定的企业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2.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指导企业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简化对研发费用归集和核算管理,放宽研发活动范围,简化备案资料。对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

  13.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固定资产,企业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上述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14.落实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下限执行。销售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将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2%、3%、4%调整为2%,将其他类型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2%、3%、4%确定为2.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延期3个月缴纳。(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5.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月纳税的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16.落实企业兼并重组支持政策。对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企业改制重组符合契税相关优惠政策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减免或不征收契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17.降低企业创新创业税费。对省级主管部门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5年内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项目建设,给予40万元以上省级专项支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标准每户最高奖励提高到50-100万元。省内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中心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等向企业开放,以服务成本价格收取费用。(责任单位: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

  (三)有效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18.落实续贷政策适用范围。落实银监会关于“续贷”“循环贷”“年审制”的政策要求,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做好“接续贷”提前审查,对授信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企业,采取新发放贷款结清原贷款方式实现“无缝转贷”。鼓励各级政府建立企业信贷周转资金,化解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到期续贷压力。(责任单位: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

  19.降低企业债务负担。合理确定信贷利率定价和贷款审批门槛,对优质企业执行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110%,对其他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130%。鼓励银行业机构对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但仍具备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降低利率等贷款重组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不良资产打包处置,建立政府、负债企业、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参与的降低债务会商合作机制,采取“一企一策、一贷一策”,推动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转股、资产负债托管等形式,减轻负债率较高企业债务负担。(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

  20.清理金融服务性收费。严格落实“七不准”、“四公开”,清理不必要的资金环节,整治层层加价行为。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收费行为。鼓励银行业机构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

  21.强化小微企业信贷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优化贷款审批流程,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时效性。扩大企业融资抵质押范围,大力开展企业动产、股权和商标专用权“三押”融资,扩展存货、应收账款、商标、知识产权和收费权等抵质押品。扩大小微企业“银税互动”签约范围,增加诚信纳税企业信贷规模。(责任单位: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22.拓展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引导企业完善财务管理和信用管理,多元化吸引社会资本,改变过度依赖债务融资的融资方式。积极引导各类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向实体企业,优化股权结构,降低企业杠杆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23.鼓励企业债券融资。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省内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推动省内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资产支持票据、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进行直接融资,通过债券市场获得低成本资金。对成功发行债券融资的企业由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工业信息化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24.降低融资担保费率。鼓励省内大型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建立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融资担保联盟,开展联保联贷业务。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低费率担保业务,对年度新增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达到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1.5倍以上,年平均费率在2.5%以下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信息化厅、省金融办)

  25.放大“助保金池”融资。通过“互助贷”和“联保贷”等模式,拓展助保金贷款业务。省级财政新增50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助保金池”发展,推动“助保金池”在市(州)覆盖基础上向县域延伸,再增加县(市)助保金池20个,为企业扩大贷款融资规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信息化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26.推动企业上市融资。继续支持企业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上市(挂牌)扩大股权融资。对企业进入辅导期、监管部门受理申请阶段分别给予50万元经费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及转板成功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经费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支持已上市企业通过再融资、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壮大。实施“100户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和“300户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程”,推动小微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证监局、省财政厅)

  27.利用区域股权市场融资。完善吉林股交所的股权托管、挂牌、转让等服务功能,引导企业依托省内股权市场融资,对在吉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前30户企业给予15万元经费补助。支持互联网金融平台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试点,为省内科技型、创新型及涉农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责任单位:省金融办)

  28.加强政银企对接合作。推进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全省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融资信息对接清单,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企业融资需求网上申请、即时汇总、及时推荐,提高产融信息对接效率。继续对稳增长重点企业、入规升级的中小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或奖补政策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工业信息化厅)

  (四)合理降低企业人工、物流成本。

  29.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到2%。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三类重新划分为八类,行业最低基准费率由0.5%左右降至0.2%左右,行业最高基准费率由2%左右降至1.9%左右。在全省范围内将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由不超过0.7%降至0.5%以内。按照国家部署,落实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省财政厅)

  30.实施企业稳岗补贴。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对依法参加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31.落实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企业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所承担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部分,予以全额社保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省财政厅)

  32.稳定最低工资水平。按照国家要求,统筹考虑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指导线,依法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省财政厅)

  33.降低企业人力培训成本。实施三年劳动力技能升级计划,落实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由现行280个工种扩大到500个工种,技师由14个工种扩大到200个工种,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3000元。(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

  34.引导物流场站合理布局。围绕全省运输通道,争取国家资金支持长春、吉林、松原、图们、珲春等5个物流园区建设,示范引领全省物流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同时,加快构建综合运输体系,加强综合交通基础设施配套衔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35.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争取国家和省级政策资金支持20户物流标准化应用示范企业,在快消品、农产品、药品等领域推广普及标准化托盘及循环共用。完善全省运输管理信息平台,推动企业物流信息平台与省平台对接,降低物流空驶率。推动10户大型物流企业开展多式联运试点,对纳入国家试点项目争取国家财政资金补助。培育10户国家级和省级甩挂运输试点企业,争取中央及省专项补助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36.实行货车通行高速公路部分优惠。继续对省内车货总质量未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的75%计收;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用地等要素成本。

  37.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完善全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市场交易试点方案和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市场交易规则。以2015年3月份之前的用电奖励基数为基准,按照每千瓦时奖励0.12元标准,继续对重点工业企业给予用电补助。开展直购电试点,扩大试点企业户数,增加直购电电量,争取2016年直接交易电量达到40亿千瓦时以上。(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38.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落实工业用地优惠政策,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给予政策优惠。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前提下,工业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支持长春市双阳区开展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区域试点,支持企业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使用土地。认真履行征地拆迁中的政府责任和交地期限约定,及时化解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避免增加企业拆迁费用及因不能按时交地带来的损失。(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39.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制定全省输配电价改革方案,深化输配电价改革。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推进油气价格改革,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和管道燃气定价机制,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方案,督促省内天然气经营企业及时等额降低天然气销价。(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六)引导企业内部挖潜降本增效。

  40.引导企业管理创新。选择100户重点企业开展“两项资金”(产成品占用资金和应收账款资金)占用压降专项行动,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选择100户企业开展管理创新试点,推行精益生产、产品全生命周期等先进管理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管理创新项目建设给予40万元以上省级专项支持。实施企业经营管理素质提升工程,年内完成10期1000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任务。(责任单位: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41.引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入开展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采取定向培育、专家辅导和咨询服务等方式,分别组织开展企业产权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升级、内部管理规范化试点示范,到2017年年底完成500家骨干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造、100家骨干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责任单位:省工业信息化厅、省金融办)

  42.引导企业提升融资能力。指导企业完善内控制度和公司治理,提高企业资金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开展企业融资能力培训,加强企业对利用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等融资渠道辅导,提升企业高管人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增强企业投融资规划能力。(责任单位:省工业信息化厅、省金融办)

  43.引导企业扩大市场营销。组织全省装备制造、医药、食品等行业500家企业参加国际国内产品展会,对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减免等政策支持。支持企业加入阿里巴巴诚信通平台和百度网络营销体系,对新进入企业给予服务费用补贴。鼓励企业建设综合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电子商务建设项目给予40万元以上省级专项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信息化厅)

  44.引导企业技术改造。按照《中国制造2025吉林实施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引导企业增加技术改造投资。支持企业“机器换人”,加强智能化设备改造,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适应供给侧改革、消费需求和产业升级的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给予省级专项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45.引导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攻克关键技术、开发新产品,对创建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不高于200万元省级专项支持。制定我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核心零部件和关键基础材料首批次奖励和保险补偿政策,推动重大创新产品产业化。(责任单位: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46.引导企业信息化建设。支持互联网+制造,推广基于互联网的产品开放式设计、柔性制造、个性化定制等,鼓励智慧工厂、智能车间建设,打造协同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和网络制造新模式。支持工业互联网、云创新平台、智能制造、网络化管理、电子商务等企业信息化建设。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培育20户贯标试点示范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给予40万元以上省级专项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47.引导企业节能降耗。支持企业推广高效节能节水和环保安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支持企业绿色工厂、厂房集约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和循环化改造等节能降耗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且有效控制生产成本的企业节能降耗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

  (七)推动驻吉央企降成本。

  48.强化企业协调服务。全力推动国家和省“三去一降一补”优惠政策在驻吉央企精准落实。采取“一企一策”,协调解决企业运行中面临的实际困难,优先保证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基础设施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等配套条件。对驻吉央企和省外控股企业重大项目实行领办制、代办制和限时办结制,完善项目土地、规划、环评等项目前期手续,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49.降低企业财务成本。鼓励银行业机构对驻吉央企和省外控股企业优化贷款结构,延长贷款期限,扩大内外部融资总量。鼓励企业采用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手段,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开展集团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有效发挥财务公司对集团公司主业发展的支持作用。加大省级财政对驻吉央企和省外控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吉林银监局)

  50.扩大企业产品销售。支持汽车与化工、汽车与冶金、农产品加工与终端食品产业的融合发展,培育为驻吉央企业配套的骨干中小企业,提高本地配套率。支持一汽集团扩大自主品牌销售,推动吉化柴油去库存,对中粮集团继续执行玉米深加工补贴和工业用电奖励政策,推介省内重点钢铁企业产品在省内大型工程中的应用,对优质产品销售到省内重点工程给予适当价格补贴。驻吉央企走出去到具备条件的国家和地区投资兴业,扩大国际产能合作。(责任单位: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51.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全力支持驻吉央企实施《中国制造2025吉林实施纲要》、全省新一轮技术改造工程和军民融合重点项目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先进轨道装备等重大项目建设,推动一汽大众奥迪Q工厂、一汽大众吉林DY、中粮集团玉米深加工等一批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军转民”重点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支持驻吉央企和省外控股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建设,加强依托中科院长春应化所、中科院长春光机所建立的产业公共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