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路径 丁晓东通过虚开货运发票的“引税”手法则显得比较隐蔽,而金湖县政府在文件及行动上都有一些支持。在虚开发票方面,由于运输公司存在注册地与纳税地有所不同的情况,设立运输公司成为基层政府引税的手段。 工商注册信息显示,广汇燃气的初始经营范围为城市燃气项目的筹建、燃气具销售与维修,并无相应的运输业务。为此,广汇燃气成立的当月,由金湖县公安局、交通局、车管局等部门组成的帮办小组,带着金湖的牌照,将新疆东运的车辆过户至金湖。拥有了车辆的广汇燃气于8月获准在经营项目中增加了道路运输许可。 广汇燃气运营后,开展了运输业务,新疆东运则协助广汇燃气做了一些运输业务。丁晓东将新疆东运公司的货运业务拿到广汇燃气来开票。“这既可以增加当地税源,公司也可以享受营业税返还。”丁晓东供述称。 但是好景不长,受票单位认为广汇燃气公司名称中没有运输字样,对运输业务的发票并不信任,于是丁晓东在2007年12月成立广汇燃气运输分公司(下称运输分公司)。此时,广汇燃气招聘了票贩子陈林清,开展介绍开票业务。 “来到广汇燃气就是介绍税源。代开发票之时,公司并没有要求对方提供合同等材料。”陈林清坦承。因为无门槛限制和介绍税源,运输分公司的发票需求迅速上升。 因此,运输分公司不得不常去当地税务局开具货运发票。很快,运输分公司开具的货运发票超过了其所有车辆的运力,当地税务局对运输分公司的发票设限。但经过孙晓东与当地政府协调,政府给予税务局一定压力,分公司又能从税务局领到一些发票。 但是,税务机关逐渐发现运输分公司收货人、发货人为同一单位并且二者收货地点、起运地点不一致等不规范问题,就停止了分公司的自开票申请资格。广汇燃气虚开货运发票此时已初现端倪。 由于没有获取开票的资质,运输分公司于2008年4月注销。但是四个月后,金湖县下发《金湖县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没有实质性生产经营的,但有税收入库的企业,原则上参照上述优惠政策执行。 二审时,丁晓东的辩护律师指出,该款《暂行办法》其宗旨在于“引税”,将不属于自己区域内的税收,通过各种途径“拉”、“借”、“买”到自己辖区,以获得超过实际的税收,虚增财政收入,获得政绩。这一规定间接助长了当地企业通过虚假业务开具货运发票的行为。但检方认为,政府文件并没有许可其为他人代开发票。 当年11月,由广汇燃气组建的金湖县广汇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广汇运输)成立。这一公司成立的和当地政府息息相关。在讲述成立广汇运输的原因时,丁晓东供述称,一是金湖县塔集镇是广汇燃气的帮办单位,其经营收入纳入塔集镇的经济任务指标,应塔集镇的要求,帮他们完成指标;二是税务部门也支持。 广汇运输注册资本为100万,广汇燃气占股40%,但是注资并没有到位。办公地点与广汇燃气一致,人员亦是广汇燃气的员工,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载,但是没有车辆,属于前述无实质性生产的企业。 此后,票贩子陈林清联系他人找了一些车辆挂靠在广汇运输。挂靠的车辆越多意味着广汇运输可以从当地税务局开具更多的货运发票,转手他人。相关证词显示,广汇运输并无实际业务,只是一个空壳公司,转手开票之后利用税收返还获利颇丰。 虚开利益链条 广汇燃气是这桩“引税”案的核心。由于其可以获得税收返还,所以可以以低于正常营业税率的税率向受票单位开具货运发票,而自身则通过获得税收返还获得收益。 按照相关规定,营业税的法定税率是3.3%,而广汇燃气则可以开出2.8%-3%的税率。 其整个利益链条简单举例如下:广汇燃气以运输业务之名首先向当地税务部门开具10000元的发票,其需要支付330元的营业税,政府财政收入增加330元。受票单位在广汇燃气和税务局之间权衡之下,选择向广汇燃气开具10000元货运发票,只支付280-300元的营业税,相比向税务部门开具,节省30-50元的税费。次年,按照协议,广汇燃气可以收到政府返还税收330元,与支出相抵后,受票单位所付金额即为广汇燃气所赚取的收益。 当地财政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8年广汇燃气及运输分公司从塔集镇财政所分别领取140万元、240万元和40万元的税收返还,合计420万元。广汇运输则收到税收返还147万元。两公司合计收到税收返还567万元,这部分数额后被检方认定为当地税收的直接损失额。 因为受票单位向广汇燃气开具发票时的具体税率不一,受票单位节省的成本和广汇燃气的收益无法准确计算,案件材料亦没有披露。 据法院查证,2007年10月-2008年4月间,广汇燃气开具运输发票共225份,金额5334万元;广汇燃气运输分公司开具发票共338份,金额8686万元;2009年1月-3月,广汇运输有限公司开具发票329份,总金额4870万元,累计金额约为1.9亿。 在税务处理中,运输发票可以按照7%的比例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检方起诉意见书称,至2008年4月,广汇燃气已被受票单位抵扣169份,金额为4407万元,抵扣税额为308万元;广汇运输已被抵扣120份,金额2249万元,抵扣税额为157万元。 金湖县法院和淮安市中院均认为广汇燃气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辩护律师认为,该罪名忽略了代开行为的受票单位是否有真实的货物运输,显得事实不足。如果受票单位不具有真实的货物运势,受票单位抵扣的增值税也将作为受票单位的收益。 目前,该案二审已审结,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广汇燃气和丁晓东被判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其中丁晓东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目前正在服刑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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